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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律师的两次合作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转眼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30年,我的律师生涯也已有25个年头。其间,本人独立承办或与他人合办的案子已不计其数,很多所谓“大案”“名案”的内容记忆已经模糊。但有两件小事,却让我印象深刻。

  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境外投资者不仅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收购国内的固定资产,外商为确保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的货真价实,理所当然地聘请境内律师到现场作尽职调查,调查报告完成后,甚至还会委派境外律师作一次复查。上世纪90年代初,我受境外客户委托,去宝鸡对一拟收购的钢管厂作实地尽职调查,在调查该厂的环保情况时,我就自然地赶往当地的环保局申请该厂环保达标的证明,环保局很快就根据该企业的现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正当自己暗暗庆幸环保调查已顺利完成时,随后赶来的境外律师提出了他的新意见。他认为,目标企业是一家已设立多年的老国有企业,排放烟尘多,不能单看环保局就现状出具的证明,为慎重起见,我们应聘请环保专家对企业每年累积的污染物作出科学的检测和计算,以便根据污染物每年沉积的速度,精确地预测多少年后就必须实施治污措施的依据,而该项治污费支出就是谈判中有效的筹码。这些意见,给了我很大启发:要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仅要看眼前的状况,还要看可预见的后果。

  还有一次,也是与这个境外律师合作。我们受客户的委托,调查一家外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以确定可否合法转让事实。首先,我习惯地通过市土地局档案馆的调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之复印件,显然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已合法取得了该地块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调查应可到此为止。但这位境外律师提出还要查一下土地出让金实际支付的情况。当我们向财务部门调阅出让金支付凭据时,发现该企业果然仅缴付了百分之三十的出让金,政府在出让金未缴足的情况下发证,意在帮助企业创造引资的条件,使其在外商注资时再补缴余款,但这对外商而言,将存在巨大的隐性风险。为此我们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中肯的意见,有效地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该项目也得以顺利进行。

  两件小事,让我从细微之处看到了境外同行的敬业精神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同时也激励着我在以后的律师实务中精益求精,科学务实地做好每一件工作。  毛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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