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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拼车、好心搭载属于什么行为——兼评“钓鱼执法”案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对于王优银律师关于“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均不属于非法运营,而属于民法调节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观点,学生表示异议。     学生认为,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属于合同行为——客运合同,其不属于营运在于其是偶发性客运行为,而客运合同的成立也可能属于无偿,这就引申出——好心搭载他人可以不要钱,若是要钱也属于正常的客运行为。其不属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在于,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在日常的拼车和好心搭载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磋商的过程,也具有约定的权利义务,虽然这种约定的权利义务可能不能明显的反映出我们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但并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具有达成协议的效力。哪怕这种约定属于无偿,我们也不能将其归入无因管理行为中。     如果如王优银律师所言,将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归入无因管理行为中,那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就牵扯出——在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行为中,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合理费用(在此的合理费用可以是汽油钱、过桥费等等)。当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合理费用难以认定时,就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毕竟这种合理费用还可以计算出。那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本来可以无偿的行为让我们给变成可以有偿,拼车人之间的费用支付,搭载人之间的费用支付,到最后可能全成了司法难题,这就是我们无因管理行为引出的问题。     言及无因管理,学生更想说,钓鱼执法所谓的“吊钩”根本不算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只能算合同当事人,但因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重回到合同前的状态。在钓鱼执法案件中,吊钩者故意给车主车费钱,这是明显的力促达成合同,虽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我们不能就此不予认同此客运合同。只是因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在钓鱼执法案件中,此合同无效。如是放在其他案件中,同为好心搭载,双方当事人商定了价款(车费),这种合议的过程我们就可以看做是对合同内容的商榷,理应得到保护。除非私家车以营运为主,要不偶发性的搭载乘客不能算营运,也当然地不能予以处罚。     再者,好心搭载是社会民众良好品行的展现,若是让吊钩者试图有损这种善良品行,即是对社会成员淳朴品行的玷污。从法律角度探讨钓鱼执法案,说多了,社会成员会觉得转来转去还是那些所谓的程序违法在继续,我们难以真正跳出程序违法的窠臼,因为程序违法的案件我们不是见得少,而是见多不怪。为何上海整个国际性大都市会出现这么明显的违法案件,诚如我一直强调的那样,是我们的行政人员素养除了问题,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样做的违法之处吗?难道上级领导不知道5000万的罚没款是从何而来吗?难道以前的受害者不知道自己被政府暗算了吗?其实他们都知道,只是不愿意说和不愿意表露罢了。既然现在问题出来了,那该追究责任的,我们就依法办理吧,以前的受害者罚没款应予返还,已经挥霍的应予追缴,罚没人员给与行政处罚或是交由检察机关侦查。这样的纠错机制和成效才对得起孙中界那颗受伤的心灵,也才能对得起我这颗已经沉沦却未沉底祈求司法公正的心,要不,保证还会出现下一个“孙中界”与政府“对抗”。那时,追究责任的可能就不是几个人,而是一个群体。     王优银律师原文出处:http://www.shtls.com/templates/CN_Regular/index.aspx?nodeid=4&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082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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