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黑车的边界在哪里?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从近期媒体的报道来看,上海、深圳、广州、东莞均展开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活动,在这样声势浩大的专项活动中,黑车司机可能闻风丧胆,普通的有车族也可能提心吊胆,他们急切地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定性为非法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该条仅是规定了对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并没有明确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界定或解释。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为各地执法部门自立标准提供了条件,曾因“钓鱼执法”而享誉全国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给出的标准是:一是车主不具营运资质,二是举报人是扬招上车,三是运载中有交易行为(10月22日《南方都市报》),闵行区建交委也认为“私家车若与乘客有谈价行为即可认定为从事‘非法运营’”主要的理由(10月29日《南方周末》),有偿拉客等于非法营运成为很多执法部门认定非法营运的简单公式。
在执法部门看来,私家车本身不能有偿拉客,如果车主收取了运费,不管数额是高或低,也不管是计入成本抑或收入,都会减少车主的运输成本而造成利润的消极增加,或者增加车主的额外收入造成利润的积极增加。因此,车主只要与乘客存在议价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心态,进而结合其未取得营运证书的事实认定为非法营运。
可这样的推断很难符合老百姓的生活常识,现在的交通日益拥堵,几个人之间结伴出行不是还缓解了交通压力吗,怎么可以因为分摊了点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就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呢?见路边有人急需搭车,伸出援助之手予以搭载不是助人为乐吗,怎么可以因为收了点费用就被定性为非法营运呢?
孰是孰非,总得有个评判的标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营运”(也即《条例》中说的“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人们在谈论非法营运的时候容易忽略合法营运,其实界定“营运”的突破口就在于合法营运与非法营运的对比中。试分析,合法营运也好,非法营运也好,都是在从事营运行为,只不过前者因为有了营运证书而被认定为合法,后者没有营运证书而被认定为非法。如果从合法营运中把握“营运”的特征,然后将其作为非法营运中“营运”的特征,非法营运就不是这么难以界定。
在合法营运的情形下,车主均具有长期营运的打算,其收取的运费高于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并且构成了其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对照拼车、一次性或临时性拉客行为,其均不符合合法营运与非法营运共有的“营运”特征,因此,不能视为非法营运。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