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某于2009年6月17日因病死亡。同日,案外人顾甲、顾乙、顾丁、束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本案申请人为上述四人。
后经法院调查查明,本案申请人顾某在其死亡时父母已故,生前无配偶与子女,其尚有兄弟姐妹三个,分别为顾甲、顾乙、顾丁。其中顾丁已先于申请人死亡,顾丁的配偶为束某,目前尚在,其有一儿子即为顾丁。
[分析]
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依法变更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顾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死亡时父母已亡,仅有顾甲、顾乙兄弟姐妹两人,且未对遗产立有遗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适用第二顺序继承,由顾甲、顾乙继承顾某因本案执行而获得的执行款。
二、本案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执行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承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其应继承份额的一种制度。
目前,在世界各国对于代位继承的范畴规定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类型。1、被代位人仅限于直系血亲,又分为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前者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执行人的子女先于被执行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后者如德国。2、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也可以作为被代位人。如《法国民法典》规定,“旁系中,死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与直系卑血亲,亦允许代位继承,不论他们是与叔、伯、舅、姨共同继承,还是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先已死亡,而财产转归于他们的子女的亲等相同或不相同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均属允许之列”
本案中,申请人顾某在死亡时尚有兄弟姐妹二人,分别为顾甲、顾乙。虽然其兄弟顾丙先于其死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于直系卑血亲,顾丙的儿子顾丁不能代位继承顾丙应继承顾某的分额,顾丙的妻子亦不能代位继承顾丙应继承顾某的分额,本案不适用代位继承。(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