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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擅自出售冻结房产被判一年半
发布日期:2009-11-09    作者:张浩律师
对于法院冻结、查封的房产不应擅自处分,但偏偏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这名挑战司法权威的被告人罗扬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42岁的罗扬,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是禧鑫公司的股东。20038月,禧鑫公司向建行杨浦支行贷款人民币950万元,罗扬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一年后,因禧鑫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杨浦建行以罗扬等人作为被申请人,向杨浦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罗扬等人仍未归还钱款。因此,杨浦法院依法冻结了罗扬名下的一处房屋的产权。罗扬在得知后,与建行协商,试图通过介绍贷款以所收佣金充抵贷款来换取房屋解封,也确实介绍了一个项目与建行协商贷款事宜,但因故并未成功。
    2005811,罗扬向房产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产权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将该房以138万元总价出售给与案外人郭某,并按约收取了郭某的预付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经营活动。200510月,罗扬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次年3月,罗扬在妻子的帮助下与建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次月归还了48万余元,用以充抵禧鑫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建行鉴于罗扬已履行了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房的查封,获法院准许。而对于购房人郭某支付的房款,罗扬也通过妻子代为偿还给了郭某。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罗扬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他人,且非法处置的财产价值达1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故罗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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