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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反映问题的信件,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发布日期:2009-11-06    作者:李诗怀律师
姚女士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了何女士以及何女士的同事、朋友的联系方式后,先后给何女士所在单位的某部门领导、以及何女士的父亲写信,并多次给何女士的同事、朋友发骚扰短信,称:她以及她的同事朋友近两年来一直被电话、手机短信、诬告信骚扰,经公安机关及她单位调查,认为是其前夫王××与何女士共同所为。姚女士在信中还称何女士与其前夫王××是情人关系,称何女士破坏了她的家庭,说何女士道德败坏、无耻……等等。
 
何女士为此向本律师咨询,得知姚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姚女士的确实施了上述行为,且相关公安机关声明并未对姚女士自称所受骚扰是谁所为作出认定结论。
 
终审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姚女士向该部门及某部长分别寄去的信件称何女士是其前夫的情人,且何女士自认与其前夫有“婚外恋”,并含有“(骚扰短信、电话)经公安机关及其单位充分调查分析认为此事为其前夫和何女士所为”、“何女士作为有家有孩子的一个母亲,恶意破坏他人家庭,损害他人利益,实属道德败坏!”、“(何女士)不顾自己年幼的孩子,不顾父亲的名誉,她始终会遭报应”等陈述,但姚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信件涉及何女士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其信件所寄往的部门并非何女士的直接领导部门,因此其寄出该信件的行为无法认定为系正常反映问题。因此,姚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对何女士名誉权的侵害,故此判决姚女士向何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北京丰台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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