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欠条还可能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侵权等非借贷关系而产生。这又可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种是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大家对前一种情况欠条的诉讼时效争议不大,主要是对后一种情况欠条的诉讼时效争议较大。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况,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
我国现行法律对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笔者对该司法解释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适用20年长期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尊重当事人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原则。不管是何种情况产生的欠条,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不会产生欠条的情况。比如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情况,双方没有按原约定履行,而是经双方协商又变更了原约定,即供方同意需方不立即付款,但对何时付款却没有再明确约定(否则供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变更了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最多只是对具体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意思比较明确的指出要求何时履行的主动权应在债权人,就像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一样,应适用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而不能人为剥夺债权人的权利和主观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规定二年或者多少时间的诉讼期间。这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2、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笔者认为,及时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诉讼时效中公平原则的含义。在遇到一种情形既可以解释为过了诉讼时效,又可以解释为未过诉讼时效的时候,司法者作出未过诉讼时效的解释,就是遵循了诉讼时效中的公平原则,也是合理原则的体现。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债务人。这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
3、贯彻诚信原则。立法者设立时效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的判例不能鼓励人们赖账,不能禁止人们厚道与宽容。有些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时效规范的疏漏,钻空子,不想还钱,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规范欠条诉讼时效中,一定要考虑到这种情况,尽量使这些不诚信行为少得逞。
4、统一简化原则。把由于借贷合同和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引起的欠条统一起来,不要分别规范,而是要做出统一的规范。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是进行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规范欠条的诉讼时效中也应该贯彻这个原则。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过于复杂化了。
5、符合法律规范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规范欠条诉讼时效中,应该遵循,并且同其保持一致。冉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