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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山盗窃且构成累犯案例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盗窃罪  累犯

【案情简介】

自200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被告人胡汉山先后在闽清县城关盗窃19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7475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胡汉山的供述,被害人温若秋、陈建爱、黄凌云等人的陈述,证人洪启泉、洪慧敏、洪萍萍的证言,闽清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车辆行驶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胡汉山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751元,自200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被告人胡汉山先后在闽清县城关盗窃19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747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谢勇清的闽AL6918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3690元人民币。

2、2008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毛永师的闽ALJ584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5230元人民币。

3、2008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黄仕杰停放在那的闽AL3566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1592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张惠平的闽AL7808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3690元人民币。

5、2008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胡汉山盗走林竹圣的闽ALJ835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5306元人民币。

6、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黄建敏的闽AL3089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2952元人民币。

7、2008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田孝枝的闽ALH533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548元人民币。

8、2008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俞俊俤的闽ALA521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059元人民币。

9、2008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刘颖的闽ALJ640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3985元人民币。

10、2008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李健滨的闽ALL565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624元人民币。

11、2008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黄祥照的闽ALM053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723元人民币。

12、2008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温若秋的闽AL7238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3690元人民币。

13、2008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陈建爱的闽AL3135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3321元人民币。

14、2008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陈淑光的闽AL6196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2509元人民币。

15、2008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胡汉山窜盗走陈美月的闽ALJ906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207元人民币。

16、200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刘芳的闽ALJ580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5230元人民币。

17、2008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许亦冰的闽AL5521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2198元人民币。

18、2008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汉山盗走黄凌云的闽ALL712号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部,价值为4649元人民币。

19、2008年,被告人胡汉山盗窃一部车架号为08058,动力号为00296的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价值为4548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7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汉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判处被告人胡汉山犯盗窃罪,并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暂扣的作案工具自制“T”型撬锁二把,予以没收;暂扣的三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动力号、车架号分别为02M05964、10822B63880; 04E00084、1H941015278; 03D06774、10432094328)由保存单位闽清县公安局分别退还被害人张惠平、田孝枝、俞俊弟,动力号、车架号分别为00296、08058的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待找到被害人后由保存单位闽清县公安局予以退还;另外,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汉山的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被告胡汉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被告胡汉山是否构成累犯?

【法理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胡汉山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本案中,胡汉山主要盗取价值74751元的财物,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汉山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并且对盗窃后果的能够预见,系主观故意行为,故而满足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汉山采用各种秘密窃取的手段而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胡汉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汉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经符合累犯的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法定情节。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作为失主,首先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并且严加管理,不给犯罪者盗窃的机会,决不能因为属于管理而给予罪犯盗窃的机会。在发生失窃事件后,应当及时求助国家机关,这不但是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及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的需要。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能够构成累犯。如果前罪或者后罪有其一不是故意犯罪,则不能成立累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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