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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逻辑判断在审查案件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本文就形式逻辑中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几种判断作以初浅探讨。内容包括非模态判断中的性质判断、关系判断、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和假言判断,以及运用判断的基本要求和应避免的逻辑错误。

  逻辑判断是人们在完成理性认识过程中的必要思维形式。正确的判断能够反映出思维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因此,既是我们客观认识事物的方法,也是准确表述、严谨论证的手段,它广泛应用于各门学科及各个社会领域,特别是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的判断更具有+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准确的判断是保证审查结论正确的前景所谓判断,是必定包含了对事物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形式,是形式逻辑这门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推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判断为组成成份。在检察人员审查证据时,运用好逻辑判断,对提高办案能力、保证案件质里,具有不可佑里的重要作用。关于判断的分类,不同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在这里,笔者仅就与检察业务联系相对密切的非模态判断作以探讨。非模态判断分为简单判断与复合判断两类。在到门审查证据时,每份单一的证据对办案人来讲,仅仅是形成了一种初步的概念,而逻辑判断则是概念的继续,也是对概念的进一步说明。在判断的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是以下几种:(一)直言判断直言判断也称性质判断,是简单判断的一种,是断定事物具有戴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断,其特点是运用直言判断所作出的结论不是肯定的就是否定的,不允许存在第三种倩况,否则将会出现逻辑错误。例如,在审查某受睛案时的三种判断: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以上三个判断,前两种判断一个是直言否定了构成犯罪,第二个是直言认定了证据不足,均无错误。而第三个则犯了逻辑错误。没有作出肯定剪否定的断定,不符合直言判断的要求。

  (二)关系判断关系判断也是一种简单判断,是断定对象与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是否存在。这种判断方法常用人戴事物的相对位置及数,、质且的比较绒其他关联。而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则多用于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内在主又见伏态与外在表现之间的联系。从而认定某种犯罪是否成立。如王某、于某盗窃案,王某、于某二人在一天夜间由一家商店内向外搬运赃物时被巡警抓获,侦查机关将二人认定为共同犯罪移送审查配诉。经审查,案发时于某路过该商店门前,见王某撬开店门后往一辆三轮车上搬商品,便认为有机可乘,于是也进入店内盗窃物品。二人既没有事先预谋,也没有临时相互间的任何惫思表示。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二人之间缺少必要的构成条件,既共同故意。只不过是盗窃了同一家商店。属两件独立的盗窃案件。

  (三)联言判断联言判断属于复合判断的一种。是断定几种事物绒情况同时存在的判断。它反映的是同一对象戴不同对象的不同属性的共存性和相容性。每个联言判断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简单判断(又称联言肢)组成。运用这种判断的最基本要求,是每个联渗肢都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判断必然是假的,如对某个构成职务犯罪的判断,其中主体身份、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及后果这四个联言均真实的情况下,其判断必然真实。但所用联言肢出不现不真,结果会大相径庭。如“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王某盗窃的数额较大,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个判断显然是假的。因为对于构成盗窃罪的要件来讲,第一个联言肢是不真实的。

  (四)选言判断选言判断也是复合判断中的一种。它是判断在几种可能的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选言判断又分为相容性与不相容性两种,前者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可以同时存在,而后者则断定事物的几种可能情况中,只能有一种倩况存在。但无论哪一种判断,对于证据纷繁复杂,指向不一的案件判断均具有重要作用。与联言判断所不同的是,虽然选言肢可以是两个绒两个以上,但运角选言判断时选言肢必须穷尽,必须涵盖该事物的全部可能性,不能遗漏任何一种可能情况。如在吴某杀人案中,辩护人辨榔:“吴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可能是仇杀,被害人经济条件非常困难,不存在图财害命;被害人系单身,且从不与异性交往,可排除情杀,所以吴某不可能是杀人凶手”。这个选言判断显然是假的,因为其选言肢没有穷尽,除了仇杀、图财、倩杀之外,还有其他杀人动机存在。

  (五)假言判断假言判断也是一种复合判断,是以一种事物倩况的存在威不存在为另一种事物存在戴不存在的条件郎伴业断。假言判断又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三种。如“如果他到过案发现场,那么他就能准确描述现场的细节情况”。这就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中“到过现场”是条件,“描述细节”是结果。而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则要求一组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单独引起某一后果。如我们判断某一犯罪的构成,就要求将构成该犯罪的全部要件作为必要条件,仅凭某一要件得出的判断必然不真实,值得注愈的是在某种情况下,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对证据的审查亦很重要。因为如果一个条件,而且只有这一条件能弓}起某一后果,那么这一条件就是该后果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我们在审查文检证据时,首先应审查检材是否符合要求,因为只有检材符合要求这一条件,才能发生检验结论正确的后果。

  二、避免逻辑错误是形成准确判断的重要保障正确的判断是形成推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产生推理的依据。只有保证判断的真实,才能作出正确的推理。因此我们在判断的过程中绝不能出现逻辑错误。运用判断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在运用简单判断时,第一,性质判断的成份不可残缺。尤其在案件的判断上,不能轻易省略主、谓项。如我们经常听到的“此案构成xx罪”。这样的判断漏了主项“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第二,性质判断的主谓项关系要正确。如“这份鉴定书是严重的惰节”。在这个判断中的主、谓项的外延完全不同,不能形成肯定判断。第三,性质判断的质和t要正确。如“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是构成贪污罪的要件”。在这种判断中同时出现“是”和“否”属于判断的质不明。同时,不能将全称说成特称。如“卷宗中那些程序上违法的证据,有的是应当排除的”,这种判断属于里的不正确。第四,关系判断的关系不可混淆。如“证人看见了犯罪嫌疑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看见了证人”。这种判断将非对称关系当成了对称关系。

  在运用复合判断时,在联言判断中,第一,联言肢要明确,否则会使判断含混不清。如“李某和张某的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这既可理解为二人共同实施了两种行为,也可理解为二人分别实施了各自的某种行为。第二,联结项不可残缺,否则会使判断间关系明。如“不能不依据宽严相济政策,能不依据本案情节”。这个判断漏掉联结项“既”、“也”,从而使之间的存关系不鲜明。第三,联结项的语词得当,否则会将不同的共存在悄况而为一,造成判断不当。如“他虽然次盗窃。可是有一套作案方法”。这属于联结项语词不当。

  在运用选言判断时,第一,选言肢当穷尽(对此在前文中已有表述)。第二,不同种类的选言判断不能混淆。“犯罪嫌疑人要么是怕承担民事责,要么是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逃逸”。这就将相容选言判断表述为不相选言判断。第三,不能将选言判断与言判断混淆。如“检察机关的任务戴打击犯罪,剪是维护稳定”。就是将物的共存关系变成了选择关系。

  最后探讨的是在运用假言判断时注意的问题。由于运用假言判断的件关系相对较复杂,也较容易产生误。因此首先应注意不可用来断定不具有条件关系的事物情况;二是应当准确表述前、后件之间的不同条件关系;三是前、后件必须清楚,否则会造成关系不明。如“只有在他家中发现赃物,才能认定他有盗窃行为”,这就属于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关系。综上,只要我们掌握了逻辑判断的基本方法并能够在业务工作中正确运用,就会使办案能力有所提高,案件质,有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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