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与征信系统
1、征信的概念与作用
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征信一词翻译成英文,即:Credit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其具体涵义是征求他人或自身的信用或验证信用,有人习惯性地将资信调查工作称为征信,这也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一种狭义而流行的称谓。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征信泛指调查、了解、验证他人信用。狭义的征信主要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或个人信用进行调查、验证并出具信用报告。综上,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活动。
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各种个体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2、征信系统及其作用
征信系统是指征信机构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类和贮存而形成的信息内容的体系总和。社会征信系统与对信用的使用而形成的社会惩戒系统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任职、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规守法的制度体系。
征信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社会惩戒系统共同表现出来的作用是:第一,为互不熟悉的交易主体提供对方的信用记录,解决各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当事人回避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第二,使市场主体的信用好坏与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迫使其依法经营,诚信交易,避免因诚信缺失引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也能主动面对,积极协商,努力消减债务,自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从源头上解决“诉讼爆炸”和执行难问题;第三,在某些时候能成为法院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手段和曝光被执行人的平台。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与社会信用体系融通的探索
200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指出:“下决心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四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收案情况、结案情况、未结案情况、中止执行等所有相关信息都在这个系统内随时得到反映。”俞灵雨主任指出:“这个系统的建立……最终的目的是把它和银行的征信系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执行信息系统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最终将作为银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这样,使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付出的代价达到最大化,促使被执行人不敢轻易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9日,俞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现场会上发表讲话,再次明确提出“我们要在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手,全面清剿债务人,使债务人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要使中国这个社会建立起一个机制,让债务人自己去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量的判决靠强制执行。” 俞灵雨主任的这两次讲话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最初设想,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提及关于融通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设想。
200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建立执行威慑 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就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构筑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设计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人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的个人消费。
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向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人民法院求解执行难顽症的新思路“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9条要求“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明确提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知》以党的重要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探索和努力,执行威慑机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支全新的生力军,执行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联系融通也因为有了中央的统一要求真正成为可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第一步是建成独立的、完备的执行案件信息公示系统。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截至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该信息平台运行良好,除军事法院外,全国3482个地方法院都已进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注册用户共有50811人,录人案件近180万件,涉及约400万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第18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从而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也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包括征信系统载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融通联合有了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就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执行与征信系统融通联合的可行性
随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合融通而进行的探索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法院系统的正式运行和不断完善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地方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这一切都为加快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通,实现执行工作与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最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政策理论以及法律实践的一切准备。
政策支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决定》并要求全社会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准备。在中央的重视下,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体 系正处在从下到上、从局部到全局、从“政府搭台”到“民间唱戏”的建设过程之中。比较有影响的两股力量,一是“条条”,一是“块块”,都是政府主导。“条条”方面,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海关、法院等,都在建立或者着于建立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如在银行系统,按照国务院关于征信工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的要求,2003年人民银行职能调整“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增加了“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收录全国所有授信个人的信用信息,2005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块块”方面,2000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的个人征信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4年以后,上海市在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业标准上,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元数据格式及 数据交换接口技术规范》和《个人信用信息元数据格式及数据交换接口技术规范》等多个文件。北京、天津、四川、湖北也较早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制度构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征信体系的联合融通作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方面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公正、权威、高效的征信服务机构作组织上的支持;需要全国联网的超级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作技术上的支持;需要完备的法律规定、权威的惩戒制度作法律上的支持;需要优惠的扶持条件和完善的宣传体系作政策上的支持。当前在该项工作中亟须解决的是: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建设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明确指挥机关以实现组织保障,明确具体推进时间达到有序发展;尽快扶植和推出若干实力强大、信息全面、数据准确、诚信经营的商业征信机构,尽快建成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集中式数据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一方面有利于数据的征集、归类、贮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检索平台,为互联互通奠定基础,本着“边建设、边运行”“建成一个、运行一个、逐步联网”的原则,从银行征信系统开始,尽快实现人民法院执行网信息、执行工作社会联动信息与金融机构现有征信系统的融合和对接,搭建一个更大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以此逐步实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贷信息、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公安部门的治安及刑事信息、质监部门的质量检验信息以及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供水、供电、电话部门的缴费信息等“条块网”的连接和数据共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马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