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查询存款的协助通知履行协助义务,并且专门规定,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个人存款资料与单位帐户资料一样,属金融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个人的户名和身份证号码,是一般情况下法院能掌握的存款线索,金融机构应当办理。如要求提供全部存款资料,则协助查询将变为“协助核对”性质。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以后,我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出生时已编写身份证号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在银行开设个人存款帐号,金融机构核对证件、登记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予以办理。身份证号码具有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的特征,使其成为个人存款单据的最主要的个体区别特征,银行平时在操作存、取款业务时,向电脑中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调取个人存款资料。故人民法院提供户名及身份证号码后,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完全有能力完成协助查询事项,如以其它借口不予配合,有违职责。
3、个人存款无法查找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颁发债权凭证是比较普遍的执行现象,有些被执行人在银行拥有大批存款,但在法院却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户名、帐户、存款金额、存款日期等资料,是一般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无法知情的金融保密资料,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是专门机关依法查找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定执行措施和主要查找渠道,金融机构如不适当履行查询义务,将使法院的正常执行措施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也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了便利,无疑有损于法制的权威与尊严。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人民法院提供户名和身份证号码,金融机构即应提供个人存款的查询业务。
作者: 魏群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