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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加重处罚有关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抢劫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档次 。适用第二档刑罚,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这八种情形,即抢劫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加重处罚事由的法定条件,是正确处理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的关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11月28日、2005年6月8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抢夺适用法律意见》),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事由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

    本文就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实践中较常遇到的两种抢劫罪加重处罚事由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与认识。

    一、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上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根据这一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在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旅客列车。在从事旅客运输以外的其它交通工具上抢劫,如在货物列车上抢劫押运人或扒乘货物列车的其它人,则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正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抢劫在车站停留旅客列车上看守车辆的乘务人员,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对象是旅客、司售、乘务人员等不特定的多数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刑法规定本项的目的,主要是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运输秩序的犯罪活动,如果是事先已有明确的对象,只是借助公共交通工具针对特定的个别人实施抢劫,不危及其他多数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作者认为则一般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抢劫解释》、《抢劫、抢夺适用法律意见》的精神,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的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使用凶器或以使用凶器相威胁的,亦应认定为抢劫罪,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处罚。

     二、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具有其固定的内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可随意扩大解释。

    (1) 严格界定“军警人员”的界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公安民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的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此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切不可随意扩大范围。

    (2) 正确把握“冒充”行为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行为,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行为冒充军警人员。只要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具有上述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已经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认定行为人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体现了我国《刑法》此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严厉打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犯罪行为。

    (3) 注意区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犯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队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犯罪的区别。《抢劫、抢夺适用法律意见》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但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及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等因素,为我们提供了较为详尽的司法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总之,抢劫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正确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认定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做到对行为人的处罚罪行法定、罚当其罪。作者:贾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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