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产权证明、债权文书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的。
二、经济欺诈行为的特征
1、经济欺诈行为的概念
经济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构成经济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2、经济欺诈的表现形式
进行经济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比较常见的有: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越权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
(2)采取贿赂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越权代理或超范围经营,或降低质量标准;
(3)利用合同条文玩弄文字游戏,有意形成歧义或“笔
误”,埋下对对方不利的隐患;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接受不平等条款,或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5)在质量标准上含糊其词,交付的货物比样本质量差,但合同条文上又无法制约;
(6)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贸然签订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生效后也不积极创造条件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7)故意与他人签订大大超出他人履行能力的合同,逾期后追究他人违约责任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8)隐瞒可能发生的风险,造成对方疏忽,使自己免去赔偿责任。
三、如何在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经济欺诈
实践中,经济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使人一时不易区分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合同诈骗,如果主体资格真实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情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为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如果根本不具备上述情况,却与对方签订了大大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又无可靠的担保,则可判断为不具有履约能力。
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者经过努力后仍不能大部或全部履约,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签约后的行为是为了把对方的财物骗到手,根本不去考虑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定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对已取得款物的处理方式。合同签订后所交付的定金、货款、预付款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行为人把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中,可以认为他们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如果对方交付的财物一到手,行为人即用于挥霍、享乐,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应判定触犯了刑律。只要我们掌握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查明了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抓住了区别经济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纲和领。
四、防范合同诈骗和经济欺诈的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一旦在经济活动中上当受骗,其损失都很难全部挽回。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都必须谨慎从事,严加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情况不明不签约。在合同签订前,要通过工商部门、银行或者委托律师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设备条件、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还要对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核对,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
2、认真审查合同条款。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可为贪图小利而规避法律,对合同的条款以至每个字句、标点都要认真研究,反复推敲,使合同条文完备、准确、不产生歧义。对合同的标的物的名称、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都必须规定明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要封存样本。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地点等都必须明确无误的约定,要防止出现含糊不清的语言和能够产生歧义、能作其他解释的条文,签订合同时最好能请律师审查,并进行公证。
3、设定担保,以防万一。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时,债权人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设定担保,一旦合同得不到履行,可以通过各种担保方式得到受偿。
4、严把进货的检查、验收关。在合同开始履行时,不仅要对对方交付的货单、票据进行核对,而且要亲临现场监督装车、进货、开箱检验货物。山东淄博发生的用560桶污水冒充棕榈油案件和洛阳开发区发生的用96箱黄土冒充空调机的案件,都是不检查验收货物造成的。
5、勿贪小利而失大。“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对方当事人爱占小便宜的弱点,首先盛宴款待,接着是又送礼品,又安排游玩,使当事人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该坚持的原则不坚持,被诈骗分子钻空子。
6、及时报案,减少损失。发现有可能受骗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拿不准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是诈骗犯罪的,会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7、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也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从供销、财务、仓库保管、运输等环节都要按章办事,互通情况,避免扯皮。现在已发现有的犯罪分子专门利用签订和履行一份小额合同的方法,来寻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漏洞,然后再伺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8、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企业,必须培养一大批懂政治、懂业务、甘于奉献、廉洁敬业的管理人才。同时要对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的人员严肃处理,从企业内部消除可能受骗的因素。作者: 李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