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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自由裁量权,是由该国刑事诉讼程序采取起诉法定主义还是起诉便宜主义所决定的。现代多数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我国在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方面,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暂缓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下检察机关运用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类型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对于特定的犯罪案件,本着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案件自身特点,确定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暂缓起诉实际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作了一个缓冲,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具体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又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使刑事追诉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我国的暂缓起诉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暂缓起诉注重国家公益以及刑罚的具体妥当性,给没有起诉价值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有利于实现具体正义,避免不必要或不恰当起诉的负面效应,给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使检察机关的起诉朝着更加合理、公正的方向发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面,暂缓起诉的作用最为突出。如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在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的情况下,就必须依法提起公诉,而法院最后可能作出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与暂缓起诉似乎有异曲同工之效———都是通过考察期的考察来确定今后如何对其处理,但是开庭审判对其名誉,特别是心灵造成很大的冲击和损害,而且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了刑事犯罪的记录,其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那么,假设法院对该未成年人适用了短期自由刑呢?短期自由刑又很容易造成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从而使其成为潜在的危害社会的因素。而暂缓起诉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运用其起诉自由裁量权,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确定考察期,对于考察期满不再危害社会的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其得以正常生活和工作,为其弃恶从善创造条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 

  另外,诉讼经济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客观公正,而且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必须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实现。因此如何做到诉讼经济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尤其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时,应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暂缓起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其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针对特定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综上,从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看,暂缓起诉具有其合理性,但是现阶段暂缓起诉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是存在的,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就是完善、调整相关立法,使暂缓起诉具有合法性,凸显其合理性。作者: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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