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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环境卫生,别忘了合法合理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据南海网报道:三亚市海棠湾镇要求海棠湾地区所有经商户的店面统一广告牌,而且不能按照惯例由销售厂商为其免费制作,必须由城管指定的广告公司制作。此规定出来后,遭到了众多经商户的抵制。舆论认为此举有与民争利之嫌。对此,海棠湾镇镇长解释,“统一整改铺面招牌有利于市容整洁,给百姓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海棠湾镇为了“整治环境,统一铺面招牌”却遭到广大老百姓的口诛笔伐,实则是一种必然性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在增强,也给人们传递了这样一道信息:政府自身的定位尤其重要,任何时候都不能越位、越权;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而对任何一种公权力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性授权,政府是不能擅自为之,否则就是违法。海棠湾镇政府为了“整治环境”却定点定向性地要求群众制作广告牌。试问,这是哪一条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呢?按照海棠湾镇政府负责人的解释,“统一整改铺面招牌有利于市容整洁,给百姓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这难道就是应然性的法律、法规授权吗?     众所周知,广告牌的制作不仅要醒目,而且要新颖。如果每一种广告牌都是同清一色,这样的广告效果就会大大地折扣。这些常识相信政府和广告商是心知肚明的。让人可笑的是,政府却利用手中的公权,无情地“扼杀”了这种广告的基本要求,理由却是“为了环境,为了百姓”。可见,海棠湾镇政府美了“环境”,但损害了商业,还拉大了政府与百姓的距离。显然,政府行使职权的合理性又值得人们怀疑。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商业经营与管理,只要经营商或者销售商不违法,政府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授权下,政府的自身行为就要其受约束,不能随意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百姓的各种权利。政府唯一要做的是一种政策性的指导,但这种指导决不是强制性的。合法的市场商业行为,只能由市场自身来调节,政府不应参杂其中,指手划脚,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越位。当然就会让百姓感觉到不舒适,不舒服。百姓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政府这样不合法不合理地“积极”干涉,定有自身不可告人的背后“秘密”。     其实,近年来在我省各市县出现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打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旗子”。强制性地要求百姓购买其定向定价的广告牌,消防器。更让人不可忍受的是,这些广告牌、消防器的价格却比市面价格高出好几倍。百姓们就好比“哑巴吃了黄连——有苦说不出来”。     鉴于以上情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自身的执法水准。有关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不能视而不见,要有所为,要切实认真听取百姓的意见,对于一些非法的“利益链”该严查要严查,该清除党政队伍要下大决心,决不能姑息一人。唯有如此,才是一个尊重百姓、完善民生、维护民权合格型政府。

【作者简介】
邢增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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