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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纠纷办案依据
发布日期:2009-10-15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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