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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9-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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