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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金该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10-09    作者:朱君秀律师
             租房违约金该谁承担..?

     问题:我们是四个人合租...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其中有个人(下文以""代替)以学业为理由想提前退出...另寻住处...合同上是这么写的: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由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来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但是甲在女朋友与他同住的15天内.并未去上过课..剩余的三个人并不想搬..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得不另寻住处.请问..甲的理由是否正当.?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有谁承担..?一起承担..?还是由甲承担
.?


     答: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你们四人(承租人)与对方(出租人)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你们四人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对外)或者(按份共有依约定)。
   
对于出租人来讲,承租人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向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时,该理由是正当的,此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通知出租人,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担责。
   
对于甲来讲,甲承担责任与否、承担责任多少,就要看你们四人之间是否有书面或者口头(甲现在仍然承认)的约定,有约依约。
   
目前,你们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后,并未在30日前通知出租人,构成违约,违约金应当由承租人支付,即四人共同向对方承担。承担后,可以按照四人之间的约定向甲追偿,否则,由你们四人均摊。
   
特别提示:遇到多人之间合作的问题时,应当有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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