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铭律师让违约者多承担1807平米房屋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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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参建”违约者多承担1807平米房屋的损失 上海奉贤西渡内河工程船舶修造厂(下称船厂)有多余的土地,奉贤申宏建筑工程公司(申宏公司)有多余的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参建商品房。 1994 年 7 月 25 日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西渡船厂生活区协议》,协议约定:船厂提供土地计 17 亩 ,申宏公司出资动迁、设计、建造商业、娱乐、办公、职工住宅等房屋,并承担动迁费 100 万,利益分配为 ,申宏公司得 70% ,船厂得 30% (含 1000 平米街面房)。 《协议》经政府部门批准而生效并实施。 1997 年 4 月 30 日 总面积为 23259 平米的 7 栋楼房相继峻工并通过了质监验收。 但是,申宏公司认为其在建造过程中花费巨大,且由因将职工住宅改为商品房的过程中涉及巨额配套费用、以 及申宏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已经委托第三代售,但因商品房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而卖不出去等综合因素,因 而不愿按原定的 3 : 7 开房屋分成。按协议船厂应该拿到 6978 平方米 的房屋,但申宏公司仅将一部份房 屋交给船工厂后,即拒绝按协议交付剩余的 4058 平方米 的房屋。 无奈,船厂方即聘请秦律师代为起诉讼申宏公司。 秦律师认为,《合作开发西渡船厂生活区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但只能作为职工住宅使用。但申宏 公司后来将其改为商品住房出售,已经构成违约且违法,导致该协议最终的无效。为此,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确认《合作开发西渡船厂生活区协议》无效,又由于申宏公司已经将总价房屋 销售出去,故无法按协议约定交付总房屋面积的 30% ,故要求将房屋进行评估后,作价返还 30% 的房款。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确认,申宏公司没有房地产经营的资格,其与船厂签订的《合作开发西渡船厂生活区协议 》后改商品房的《参建》协议依法无效,由于申宏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代售已经建成的房屋,故返还船厂房屋 的责任已经无法执行,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 867 。最后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 ?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西渡船厂生活区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 30% 房屋的折价款为 5498983 元(扣除借款 1980000 元后,余 3518983 元)。 判决后,申宏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申宏公司的上诉,维持 原判。 执行时,由于申宏公司没有钱支付给船厂,则由法院将其西渡所建之房屋委托拍卖行予以拍卖,第一次为每平 方米 700 元,但最终却因无人响应而流拍。第二次以每平方米 600 元的价格进行拍卖,结果再一次流拍,考 虑到申宏公司的利益,最后以每平方米 600 元的价格,将申宏公司剩余的 5865 平方米 的房屋作价给了船厂。 以每平方米 867 元的价格作价给申宏公司,最后以每平方米 600 元的价格作价返还给船厂,申宏公司原本打 算违约不按协议约定 30% 的房屋给船厂,结果不但要按协议约定的 30% 交付房屋,而且还比协议约定的多给 了 1807 多平方米的房屋给船厂,让违约者真正承担了巨大的违约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