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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自愿的性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不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09-10-09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同居现在发展为一种较普遍现象,特别是在我们深圳这座年轻的城市,这种行为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但这种同居行为不论是试婚的,还是以夫妻名义的同居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有许多在同居期间因性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另一方不念惜日的情份,撒手不管时,受伤害方就难讨回公道。
有一个这样真实的事,小王(女)与其男友从大学说相恋,后来毕业后到南方打工,从起过起了两人世界的同居生活,彼此相互照应,非常恩爱,时间一晃过去了六年,因双方没有房子,迟迟没有结婚,在这期间,小王多次人流,后来发展到习惯性流产。小王身体变得十分虚弱,时常眼花、头晕,工作压力大点就受不了,工作出差错多,最后不得不在家做主妇,起初她男友还是十分体贴,后来由于自己工作也不尽人意,时常发火,认为小王拖累了他,迁怒于小王,也不按时回家了,生活费也不是按时给了,最让小王绝望的是当其男友得知其永远不能生子时,竟不是安慰,而转身而去。小王受不了双重打击,得了精神分裂症。2007年,小王父母将小王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小王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理由:1、双方同居并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2、小王不能生孩子,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男友没有主观过错。综上,不构成侵权,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其前男友补偿小王医药费费6800元,驳回小王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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