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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发布日期:2009-09-30    作者:滕月辉律师
配合法律实施,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修改后的《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倒向消费者。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为更好普及法律、利于百姓维权,就新《保险法》亮点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实际赔付额与保费保额不对等问题,得到法律解决

本市一名姓沈的女士,2008年购买24.9万元轿车当即上了全额车损等保险,该年底在天域小区丢失,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要折旧,实际赔偿不足60%。原告认为这很不合理,随起诉了保险公司。实践中,由于上述“实际赔付额与保费保额不对等”的原因引发的投诉居高不下。

为此,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车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车损险,属于人手一份的必备险种,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所惠及的保户范围十分大。“对于购买时间不长的车辆,折旧率不高,所退还的保费有限,但与三者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划痕险等赔付率相对低的险种相比,车损险的保费比较高,如果车辆投保时间比较长,退还的保费就不会少。”

二、无责任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针对事故等损害发生后,被害人损失不能及时有效补偿的问题,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解读: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示

签过保险合同的人,相信都有这样一种感受,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了一大篇(字体是最小号!),很多人即使签了字,也没仔细阅读过保险条款;而一些卖保险的人,为了拉到客户,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在新的《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管束得将更加严格,对于免责条款,要求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

免责条款必须明示,这在以前的《保险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明示没有具体说。新《保险法》则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比如,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四、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五、过户之后丢车,保险公司照样赔偿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

为此,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六、保险公司是否赔钱、赔多少,30日内必须核定

目前关于出险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不可抗辩)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就是新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可抗辩”规定,

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所以,新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制止保险公司滥用权力。

八、二手车过户,可告别“真空期”

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而新《保险法》实施后,取消了“理赔真空期”,就不会拒赔了。

目前,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车险理赔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九、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能追溯。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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