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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租赁房发生意外房主应赔偿
发布日期:2009-09-29    作者:魏宪合律师
案情简介:
      200710月,受害人刘某租住房主张某的单元房一套,单元房配备了洗澡用的热水器,租赁期间,刘某死于租住房屋的洗澡间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初步判断刘某的死亡系一氧化碳中毒所致。
 
代理过程:
     案发后,死者家属委托有关部门对燃气热水器进行了安全技术鉴定未果,出租人对此事置之不理。受害人的家属找到我咨询该案应如何处理。经过询问案情,分析认为:承租人租住出租人的房屋,出租人应对租住房屋及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能简单快捷的解决问题。
     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1、死者的死因未进行法医鉴定,公安机关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对死者既未违约也未侵权。我针锋相对发表了相应的代理意见:1受害人的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检验,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特征,可以排除其他的致死原因,该尸检结论具有法律效力2 被告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此责任不容推脱,而被告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未预留烟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主持调解未果,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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