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迟延交付,筹建人员工资是否应该赔偿
租赁房屋迟延交付,筹建人员工资是否应该赔偿?
2008年,从事餐饮经营多年的季某某、乐某某两位先生经过多方考察,认为盐渎公园环境幽雅,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地方,于是便萌生了在附近开一餐厅的想法。二人商量后,于2008年4月20日与盐城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盐渎公园某栋签定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房屋应于2008年5月18日前交付。后季某某、乐某某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开始筹划餐厅筹建事宜。成立了开业筹备小组,组织人员设计、装修。可离约定交房时间已经过去好多天了,对方仍迟迟不肯交房。
无奈之下,季某某、乐某某两位通过熟人找到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我所陈石飞主任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盐城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违约,为了更好的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陈主任先后三次发函要求对方尽快交付房屋,避免纠纷。可是对方一直回避、拒绝。为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季某某、乐某某委托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各项损失216955元,退还10万元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租赁协议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且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季某某、乐某某筹建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费、设计费为必要费用,被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对于成立筹建小组的人员工资,因被告商务公司未交付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亦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盐城市黄海美食烹饪协会、盐城市工商联餐饮行业商会出具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人员工资的损失为4万元。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关于筹建人员工资的诉请,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