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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致力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9-09-26    作者:110网律师
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致力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8-08 15:10:0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省庄镇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绪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致力,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开元小区10号楼1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吴志强,被上诉人张致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致力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于2001年10月27日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甲方为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为岱岳区科委张致力。一、项目名称: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该项目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卫生间的一种节水装置,采用光电磁一体化控制技术及单片机来实现自动化控制,在第二台投产前,样机应进行不小于一个月的用户实验,达到性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该节水器造价在500元左右(批量生产);三、项目履行的地点山东泰安市,时间为自2001年10月25日至2002年2月25日(100天),研制计划,设计原理图及技术秘密先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材料及手续由乙方完成,甲方支付办理专利的各项费用。设计开发也同时进行,包括电子电路的设计,装置的设计及单片机和程序的开发,争取2个月左右拿出样机;四、合作方式:甲方在样机研制阶段支付乙方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共9300元。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批支付。其中180升水箱由甲方负责制造。其余由乙方负责完成;五、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的方法:专利权归甲方。发明人由乙方自定。样机试制成功后,甲方支付乙方技术使用费10000元。获得国家专利权后甲方再支付乙方技术使用费10000元。正式投产后,乙方从甲方毛利润中提取6%,结算周期一年一次,以每年一月份结算上一年的帐款;六、产品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七、违约赔偿,乙方违约,原数退还甲方支付的开发费用。甲方违约,除支付乙方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费用外,乙方有权使用该专利的权利;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合同签订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张致力开发费用7000元。经双方合作开发,于2001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该技术成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2月11日颁发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设计人:宋绪山,赵金君,张致力,郑丰隆;专利号:ZL 01 2 69220.4;专利权人: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日:2002年12月11日。该技术在申请专利时仅生产了一台样机,取得专利权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与张致力双方未对样机进行验收,张致力未将该专利技术交付给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投入生产。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向张致力出具书面证明“我公司因现有业务太忙,今后不再开发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项目,其专利号为 ZL 01 2 69220.4。此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张致力先生,今后有权自行开发及向他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张致力在合同签订前于2000年4月3日向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借款10000元,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主张应该抵顶合同第五条(三)项的费用。 另查明,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5年4月8日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张致力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张致力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出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样机后,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项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致力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张致力要求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支付科研费用,技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张致力主张因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未交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张致力要求泰山工程机械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鉴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在张致力申请专利后,书面通知张致力有权自行开发及转让该专利技术,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作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张致力主张泰山工程机械公司赔偿张致力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主张张致力2000年4月3日向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借款10000元,要求抵顶专利使用费的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张致力不同意抵顶,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致力科研费用,技术使用费共计22300元。2、驳回张致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9元,张致力承担1000元,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承担1079元。 一审判决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样机,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生产出合格的样机。要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主张的2300元设计、制造、材料、差旅费和样机试制成功后的技术使用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张致力答辩称:1、被答辩人严重违约,被答辩人在样机的研制过程中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严重违约,应支付答辩人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用9300元,技术使用费20000元,并且答辩人享有使用该专利的权利。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2、答辩人的损失应由被答辩人赔偿。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上诉人泰山工程机械公司曾于2002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因其现有业务太忙,今后不再开发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项目,并停止缴纳年费致使专利号为ZL 01 2 96220.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实为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样机是否研制并运行成功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违约金责任,即被上诉人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9300元、技术使用费20000元。因此,上诉人泰山工程机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明程
代理审判员 徐 清 霜
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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