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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遭“埋伏”算盗窃未遂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金陵晚报报道】预知产品可能将被盗,受害单位遂用保安事先“埋伏”,等窃贼偷了东西,再一举拿下并报警。那么窃贼的此次偷窃究竟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呢?在之后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的辩论多达三轮。  
  短信偷窃
 
  据了解,20062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林勇(化名)的手机上收到了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火车连接员张刚(化名)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显示了当天晚上梅山钢铁公司拖运成品铁火车的运行时间。
 
  按照时间表,林勇召集了十余人来到梅山钢铁公司码头铁路运行线某无人道口处,采用爬火车扔成品铁的手段,窃得成品铁115块,销赃得款5520元。35日晚,这个盗窃团伙再次窃得成品铁1878吨,价值2720元。
 
  两次遭窃的梅山钢铁公司立即警觉起来。37日凌晨1时许,正当班的张刚再次短信提醒林勇下手时机。两人万万没有想到,梅山钢铁公司已有防范,七八个保安已在铁道口“埋伏”。在从火车上扔下622吨(价值12750元)成品铁后,几名窃贼当场落网。当涉嫌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张刚被公诉后,其家人委托了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为其辩护。
 
  既遂或未遂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窃贼第三次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产生了根本分歧。
 
  检方一轮观点:“窃贼在将成品铁扔下火车后,成品铁已脱离受害单位的控制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盗窃既遂。”
 
  辩方为此辩驳:“虽然窃贼已将成品铁扔下火车,看似脱离了受害单位的控制,但根据当时在现场保安的证言,当窃贼们实施偷窃行为时,已得到公司指示,早已埋伏在四周的保安将偷窃行为看得一清二楚,并及时制止了偷窃行为。”
 
  检方二轮观点:“铁道口两边都有人家,位于一个十分开放的环境中,窃贼得手后极易逃脱,因此一旦成品铁被扔下火车,也就意味着脱离受害单位的控制,仍属于偷窃既遂。”
 
  辩方为此反驳:“所谓的码头铁路运行线其实就是该企业内部的铁路专用线,并未超出该公司的地盘范围。因此这次数额最大的盗窃行为应属于未遂盗窃。”
 
  检方三轮观点:“发现偷窃行为的保安是在例行巡逻中偶然发现了偷窃行为并制止,因此并非事先设伏,也就谈不上受害单位对铁道口的控制,因此偷窃行为还应属于既遂。”
 
  辩方为此辩驳:“根据证人证言,他们到达现场后火车尚未开到,因此他们等候在四周,然后发现了偷窃行为,既然是等,也就足以证明在发生偷窃行为时,受害单位对铁道口的控制力,因此偷窃行为还应属于未遂。”
 
  829日,雨花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其中被告人张刚因盗窃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律师的辩论观点被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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