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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买卖分三大类 避免踏入合同“陷阱”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张浩律师
农民房买卖分为几类:第一类:农民把房子卖给城市居民;第二类:农民把房子卖给外村村民;第三类:农民把房子卖给本村村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所以,前两类,合同一律无效,后一类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有效。那么,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呢?很简单,房子和院子归农民所有,但经过翻建、扩建的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添付价值进行补偿。

 其实,说了这么多,就是两句话,第一,居民买农民房的合同无效;第二,房子归农民,拆迁补偿归农民,居民翻建、扩建的成本可拿回来。具体到程总的案子,四合院的成本经评估后,可从农民那里拿回来,不过,评估价格一般比实际花销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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