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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非法上访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被告人毛某1964年从部队退伍回到农村,200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毛某以退伍安置不当为由欲到北京上访,当地镇政府对其做工作时,他提出给他3000元保证不到北京上访,为了确保“两会”期间的稳定,镇政府给了他3000元。但两会后,即去北京上访。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毛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来到市民政局大吵大闹和辱骂长达5个小时,并踢坏局长办公室门才离开,严重扰乱了市民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200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毛某又扬言到北京上访,宣称如果不想他到北京上访,镇政府无条件给他2000元。同时四处宣扬,即使他提出要两万块钱,镇里也一定会答应的。毛某拿到2000元后又说,这2000元只保这一次,不保证奥运会不去北京上访。2008年4月27日,毛某到北京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抓获,遣送到该县驻北京办事处。镇政府接到通知后安排工作人员去接其回当地,毛某提出要镇政府给其2000元,否则不回当地。     〔争执〕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之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毛某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辱骂他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评析〕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上都包含有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在某些方面有些相似,给司法实践中罪名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将客观表现、犯罪动机与侵犯的客体相结合进行分析,本案应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其动机为逞强好胜,显示威风;称王称霸,为所欲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寻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及社会公德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秩序,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它还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行为人是否怀有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这一不健康的目的,是衡量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的标准。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也是出于直接故意,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3、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辱骂他人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满,报复社会,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作者简介】
于杨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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