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现代化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交通发达起来,汽车代步也越来越普遍,但汽车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给了我们很大的烦恼,那就是交通事故,俗称“车祸”。
交通事故是汽车时代的必然产物,虽然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原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却还是发生了,既然杜绝不了,那就得面对,正确、及时、迅速地处理交通事故很有必要了。
怎么样恰当地处理这一类纠纷呢?这对于一个有处理过此类纠纷经验的律师来说,当然是“小菜一碟”,但对于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乃至广大当事人来说,却不知道它的具体程序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办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其实说起来也简单,首先当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报警,买了保险(包括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还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其次,交通警察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记录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最后,由各方当事人根据交通警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那么,原、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原、被告双方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交通警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警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奠基石”。很多当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虽然对其中的内容不服,但由于没有及时向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要求重新认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济途径。原则上,起诉到法院后,主审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与责任认定书不同的判决,但事实上,由于法官并不像交警一样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而且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也还是会咨询交通警察的意见,因为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经验十分在丰富,他们经常要和交通事故打交道,因此法官在没有非常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来裁判的。
第二,原告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要注意的问题。
1、原告在起诉前收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非常重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的当事人认为很多事实是不用证明的而不去收集证据,法官判决势必因缺乏证据而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发生了交通事实后,会产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方面,原告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要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被告的身份(可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供复印,如行驶证、驾驶证等)、责任认定书、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注明住院的天数、病情、陪护人数)、出院证明(注明医嘱休息时间)、护理证明、支付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告的工资证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资单或工资存折、单位证明)、法医鉴定书(有伤残的还应该进行伤残鉴定,习惯上也称“评残”)及产生费用的发票等。
尤其对于非本地户籍的外来打工者来说,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很关键,因为这些证据确定其是否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能证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否则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以广东省来计,城镇居民的年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三倍以上,所以,如果外来打工的原告遭受伤残后不能提供以上证据的话,其伤残赔偿金就相应少了三分之二以上。
财产损害方面,一般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交警部门都会对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的车辆等作一个评估,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只需将这些评估资料提交法庭就可证明了。
2、收集证据齐备后,原告在起诉时要注意勿漏被告。
交通事故纠纷中,一般至少有三方当事人,事故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当然,有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如:车主、车辆实际支配人、车上乘客等。原告在起诉时,应该将所有责任人列为被告,以确保自己的赔偿能够实现。对于除保险公司以外的责任人原告可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原告可要求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其子女、配偶等可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有时涉及的请求会达几十万,相应地,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可能达几千,这对于一个经济困难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很难再支付,所以作为律师或当事人自己,都应该会利用法律对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费用的规定相应地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4、原告在请求赔偿时,注意请求赔偿的技巧。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部分是与责任承担比例无关的,即无论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承担内承担赔偿责任。如:现在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费2000元),如原告起诉请求30万,那就先用30万减去12.2万,剩下的部分再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得出的数额加上12.2万就是要请求的赔偿数额。
另外,精神抚慰金也可单独列出来,不用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被告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要注意的问题。
被告首先要注意的是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如果被告识别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或有固定收入,则被告可减少一笔可观的赔偿费用;其次,被告要注意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收入,以确定误工费用;再次,注意有无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以确定护理费用。
以上为被告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注意证据中的细节,抓住要点(如:原告的居住证据、原告及其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据等)予以反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赔偿。
总之,虽然大部分纠纷的处理都大同小异,但任何一种纠纷都有其特点。交通事故类纠纷主要的特点就是证据多、当事人多等,所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交通事故类纠纷时一定要注意其特点,有针对性地抓住此类纠纷的注意问题,从而达到依法、圆满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