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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现状以及法典化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如果说50年代是法律的的蒙昧阶段,60─70年代是法律的虚无阶段,再到80年
  代法律沦为工具主义,那么进入90年代后,法律成为万能主义的了。”
  在短短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开始相信只要有了法律,良好的秩序就会形成。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立法在这段时间里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而辉煌。法规的数量之多,内容之庞杂令人叹为观之。
  然而,仅仅数字上的统计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看看现在的立法:
  第一, 法出多门,权限混乱,法律冲突加剧。在我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较大的市甚至县一级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部门都拥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但这些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或法律上的依据,这就产生了对同一问题的重复立法、重复规定,立法者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从小利益出发,做出互相矛盾的规定,造成法律操作的困难。
  第二, 虽然法规繁多,然而法律制度依然很欠缺,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根本性法律制度的欠缺,为法律的适用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法规之间相互不配套,致使无法适用。由于立法的过于简单、许多应详加规定的内容都一笔带过,仅给出原则性的揭示,未给出具体的操作规则,使法官和当事人面对法律一筹莫展。
  第三, 就单个法律来看,立法技术上存在着很大的瑕疵。不讲求立法技术,不注重立法本身的科学性。条文之间不讲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导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立法无法反映出立法者的本意,有的条文甚至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不知其所云。
  第四,   “应急性”立法的特征突出。为了弥补法律传统的不足,我们引进了大量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理论甚至现成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所植根的现状却是纷繁复杂的政府权力的硕大、私法观念的缺位、市场基础的薄弱。因此,我们所引进的法理或现成规则往往沦为一种逻辑上的精品。
  第五, 虽然我们各个部门的法律开始走向整合,但是这仅仅是形式上的。我们所能夸耀的.  只是把某些相关领域的法规编纂成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把许多零散的条文加以合并和综合使之接近于法典的形式。
                ………
  诸如种种的问题,也许不是此篇文章所能列举的。
  为了改变法律法规如此混乱的情形,“法典化”便作为一剂良药被法学家、立法者们提上了日程。不仅民法、刑法等传统领域呼吁法典化进程,经济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也都纷纷提出要求法典化的问题。
  的确,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有着注重法典的传统。自公元  6世纪查士丁尼帝召集法学家汇篆“民法大全”始,法典化立法即成为民法的形式理性。综观大陆法系诸国,在其法律体系中,法典都居于中心地位。在某些研究法制史的学者眼中,法典化甚至是某国法制发达程度的最重要的标志。在这些国家(尤其是德国),深厚的理论基础、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层次分明、含义明确的概念体系为他们国家的法典化提供了充足的准备。在这一历史驱动之下,法典愈来愈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标志,并成为人们将其与英美法系相别的显著特征。欲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编制法典已成为不言而喻的举措。
  其实我国也是有着法典传统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有一整套一脉相传的成文法典。从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学人物李悝的《法经》一直到被各国学者认为立法技巧绝不逊色于欧洲8世纪刑法典的6世纪制订的《唐律疏议》,这些法典都经过精心制作,内部结构明确,文字洗练。然而,法律在那个时候被当作政治手段和引导百姓的生活标准,所以这些辉煌的法典往往和社会实际的生活习惯并不完全相符合。这样一来,这些法典很难得到民间的认同,法律归法律,生活归生活的情况也就十分普遍。长此以往,在民间就形成了漠视法律的倾向。所以,虽然我们曾经有过十分辉煌的法典,但是始终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传统。
  从中外编纂法典的历史,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有完备的法典并不等于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传统;完备的法典的制定需要各种先行条件的具备。那么我们国家时候已经具备了法典编纂的时机呢?法学家边沁曾经总结了法典编纂的意义在于:(1)它必须提出十分充分的整套法律,以致无需以判例和注释来加以补充;(2)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每句话都达到最大的普遍性;(3)这些法律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4)法则所使用的术语准确界定,前后一致。在我们国家现在法规体系、法学术语、逻辑体系等等如此混乱、立法技术欠缺的情形下,急于给各个部门都制订出一部法典似乎是一种急功近利、很不切实际的做法。而且有些法律部门的形式特征,决定了它们不可能象民法、刑法等传统领域一样能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典体系,例如行政法。
  一个国家的法制进程应有它自己的特点,根据本国的特点选择自己的应对之策略。在法律法规如此之混乱不堪的情况下,谈论法典化问题似乎为时过早,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彻底的清理,理清彼此之间的效力,废除那些彼此之间存在冲突的规则似乎才是目前最要紧的任务。 
   
   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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