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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发布日期:2009-08-3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从社会公共性的内涵、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及社会公共性在经济法价值属性中的体现等几方面阐述了社会公共性对于实现经济法宗旨和发挥经济法作用的重要性,并以反垄断法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性;市场经济;公共利益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终极关怀——个人利益得以张扬,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却受到了冲击。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其中,对于何谓“社会公共性”,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笔者将从经济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标两方面分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这一意志指导经济法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时关注社会性和公共性,例如,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等。经济法的意志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这里的干预,除了内在自发性的,还有外在强制性的;除了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除了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2]

  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等特征, [3]其中,社会公共性是其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

  人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一个意思自治、打破封建等级制度的新型社会,是一个平等、自由竞争、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世界。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宝典,各种新兴的制度、理念推动着社会快速前进。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4]但是,事实证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只看不见的手开始失灵,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作为市场调剂机制之法的民商法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因此,为了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应运而生。

  对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即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后者是适应市民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同时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征,因为这些法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性是相对立的,具有社会的公共性。” [5]这一论述精辟地指明了,为了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的手”,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性及公益性,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一不同于民商法的部门法。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之一。

  (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经济法律规范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正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关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是协调这一矛盾的必要选择。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虽然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将会有损于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的保护,既能满足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从整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的利益,从而协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增加社会财富的整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社会公共性这一特征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在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中,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商法的终极关怀是个体权益,即以“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而经济法虽然同样关注个体利益,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例如反垄断法不是为了惩罚大企业,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现为对机会平等和个性自由的渴望。而经济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追求。民商法作为私法,关注个体掌握的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目标为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以及合理资源配置下的最大社会财富。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 [6]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和谐佳境。如果说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对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桎梏的打破,那么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便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构。

  三、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

  由于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它所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属性就具有自己的特点。

  例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注重的不是私人之间交往的秩序,而是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秩序。这个秩序虽然承认合同自由,但强调合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经济法也强调效率,但它不是注重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注重整体经济的效率。例如,反垄断法不允许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谋取市场垄断地位以破坏市场的竞争环境,尽管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润。经济法上所讲的公平也不是考虑个别企业是否得到了绝对公平的待遇,而是考虑整个经济是否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例如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相比,似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它们不得不接受国家的特殊监督,以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济法中的正义也是从整个社会的视角看问题,要求人们具有社会公共责任,对社会负责,使自己的行为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宪法”的首要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已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宗旨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 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7]

  (二)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

  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58年关于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8]此外,美国法院1982 年关于拆散AT&T 公司的判决也鲜明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随着这个判决,AT&T 公司1984 年被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公司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公司只能经营市话业务。根据这个判决,经营市话业务的贝尔公司必须对经营长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开放网络,入网费由联邦电讯委员会制定。由此,经营长话业务的MCI 公司和Sprint 公司便可以与AT&T 公司开展竞争,从而打破了美国电信业的垄断局面。 [9]以上判决说明,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固然重要。但是,如果这种自由和所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权利就得不到国家的保护。

  反垄断法的宗旨和法益目标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它和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一起,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五、结语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它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只有正确地把握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和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发挥经济法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
徐满霞,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1]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64页.
[3]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5]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6]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7]王晓晔.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法制日报.2007年.
[8]Howard,Antitrust and Trade Regulation,New Jersey 1983,S.1.
[9]Lawrence A.Sullivan,The US,The EU,The WTO and Telecom Competition,Festschriftfuer Fikenscher,Mohr Siebeck,1998,S.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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