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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政策新思维的法律化——两岸法缘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面对台湾问题出现的新情况,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在继承原有既定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台政策新思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这一新思维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台湾问题,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一新思维,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工作。

  一、坚定依法办事的观念

  依法办事,是大陆解决台湾问题新思维的突出特点。制定实施《反分裂国家法》正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在处理台湾问题,促进祖国统一过程中,就要坚定的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这一主张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都统统依照法律来进行,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继而提出了“依法执政”的理念。《反分裂国家法》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处理台湾问题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执政党将建国前处理内战问题时的措施策略在50年后纳入法律轨道来处理对台工作,把多年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法律化。这是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化,将有利于提高执政水平,提升执政能力。它表明国家将依法解决台湾问题,尤其是在使用非和平方式这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慎行事。

  1.与政策相比,法律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以及其他对台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呈现出更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国家的立场更容易和更明确地被台湾同胞和其他地方的人民理解和接受。

  2.对国家的重大问题有了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台湾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对此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是法理的必然要求。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台湾不仅仅是2300万人的台湾,更是13亿人的台湾,这样一种法律上的定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台湾问题属中国内部事务,而不受外国势力干涉。而且,以法律处理分裂行为亦是世界通例。

  3.法治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国家而采取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活动也都应该有法律上的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正为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4.法律不仅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授权,同时还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只有在“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三种情形下,国家才有权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除此之外,不得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而诉诸武力。而且,在其第9条,规定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等必要措施的时候应当承担的保护平民和外国人权利和利益的义务。这些都体现了这部法律对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非和平方式的三个前提条件为两岸双方设定了行为规则,不仅约束了“台独”分裂势力,而且也约束了大陆,对国家领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地说,只要台湾当局不触犯三个前提条件,大陆就缺乏动武的法律依据;相反,如果触犯了,大陆就没有理由不依法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这就划清了和平与战争的界限,从而缩减了“台独”分裂势力的幻想、误判和操作空间。由此,解决台湾问题,尤其是“台独”问题的大政方针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迭而改变,保持了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对于国家的统一问题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体现了执政党法治观念和治理经验的提升,也充分体现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在这种背景下,贯彻落实大陆对台新思维,就要坚定依法办事的决心。

  (一)要把对台工作纳人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基本要求。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各项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对台工作是21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当然也要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以往,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方针一般是以政策形式出现的,各项对台工作是按照政策规定开展的。政策具有灵活性,是对全局性的任务提出的号召,允许人们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和灵活运用,可以针对形势变化而及时变化。但是,政策有时比较概括,比较抽象,不够具体,无法让人深刻理解和认同;有时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不便于人们遵守。法律则不同。法律具有稳定性、一贯性、连续性,情况不发生重大变化不会轻易改变,容易为人们理解和接受,便于人们遵守。现代国家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法治是重要的标志。我们所要建设的就是这种现代国家,因此要实行依法治国,重视法律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对台工作也将从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照法律并更多地依照法律规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就是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今后,还要进一步健全对台工作的法制建设,逐步将各项对台政策制定为法律、法规,使对台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还要严格认真地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二)要把维护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法定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容的。法的规则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分为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三种,分别由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来体现。授权性规则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为内容,专门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根据这些规则,人们不仅具有自己可以怎样行为的权利,而且还有可以要求他人怎样行为或不怎样行为的权利。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以规定主体的义务为内容。命令性规则就是要求人们应怎样行为,它规定了人们应承担行为的义务;禁止性规则要求人们不怎样行为,它规定人们应承担不怎样行为的义务。后果模式分为肯定性模式和否定性模式。肯定性模式是国家依法对人们有效性加以肯定,否定性模式是国家依法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实行法治,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固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对台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就是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人们在对待台湾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比如,《反分裂国家法》就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引导人们促进祖国统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们的基本义务。只有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非和平方式。因此,和平统一祖国,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努力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祖国,也是在履行法定义务。

  (三)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交往

  必须肯定的是,台湾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制比较健全,法治理念比较深入人心。在海峡两岸沟通交流中,法制是一条比较好的途径。一方面,通过法律宣示国家对台湾问题的主张,使海峡两岸人民理解、认同。另一方面,用法律明确国家对和平统一祖国的期待,具有稳定性。同时,也使大陆对台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受法律约束。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对台政策,可以使两岸民众找到沟通的平台,按照可预见的轨道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台湾海峡两岸和平发展,也有利于两岸民众相互认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摘自:游劝荣著《两岸法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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