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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结构看人民调解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

  【关键词】人民调解 社会结构 差序格局

  有学者曾提供过有效、便捷地分析调解的理论路径和立场,即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分析;并精辟地指出,方法或策略并不等同问题本身——中国的调解制度和实践在近代以来面临现代性问题挑战所展现的独特形态①。对人民调解的探讨大多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出发,本文将对该视角下认识人民调解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在国内的纠纷解决研究领域,这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尚属少见。本文认为,一方面,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可能对研究方法有所突破;另一方面,该视角或许可以更好地认识人民调解,包括其与传统调解的关系等问题。

  相当多数对人民调解的研究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展开,也通常将其作为传统调解的对应物,此即所谓的人民调解的文化断裂论。此类观点较为关注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差异,尤其侧重调解者的身份、标准、价值观:

  传统调解的形式和技术信赖并体现出传统中国的价值观和权威关系……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传统的社会冲突观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冲突观及两者解决冲突的方式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共产党继续运用调解,但他们已经实际改变了调解纠纷的传统方式……②

  此类观点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也揭示了一些深刻的问题,但从细处着手,仍有进一步思考的必要。当然,本文对文化断裂论的反思实际上不过是基于严肃探讨以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

  其一,该类观点将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对立的做法在逻辑上尚欠严谨。如果将调解作为一个最具概括的上位概念,以共产主义运动,尤其共产主义政权的建立为历史分界点,那么调解大抵上可分为传统调解与当代调解。前、后者均可依据制度化与否而分为制度化调解与非制度化调解。其中,民间调解基本属于非制度化调解;官方调解系制度化调解。此类观点所言的传统调解通常指宗族、行会、乡里等调解,而当前中国的人民调解大体上是制度化的调解。显然,将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相对应的作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

  其二,两种调解各自反应截然不同价值观念的认识可能过于偏颇。一定程度上,共产主义运动以后的人民调解存在新生价值观的渗入并反映了若干新生价值观,但是可否以此断定新生价值观完全取代原有价值观呢?文化断裂论可能在此问题上过于武断。虽然共产主义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相当程度上,基层民众的社会生活仍具有强烈的、深层的历史连续性,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③。有观点指出,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民间调解等存在的基础和适用的基础是传统文化、传统习惯和新生社会观。④

  其三,此类观点将传统调解与儒家思想紧密相联,认为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并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应当说,传统调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儒家思想,但儒家思想却非是解释调解存在的最有力的理由。在以法家思想作为社会主流政治哲学的秦国、秦朝以及以黄老思想为主之汉朝初年,都不易简单地用儒家观念解释当时民间调解的理念依据问题。有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可溯至初民社会⑤。还有观点认为,西周时调解业已制度化,并对西周调解指导思想和原则,调解纠纷的官吏机构及官吏,乡遂基层调解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论证⑥。通常认为儒家思想含有对上古“社会生活”的浪漫追忆,可否以此寻求儒家思想与西周思想观念在本源上的关联倒有必要再予思考。无论在文化层面,还是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层面,人民调解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一类论断更是有反思的必要。

  相当程度上,社会价值、权威、冲突都存在被建构的可能,且通常情况下是建构的产物。文化断裂论过分倚重价值观念等问题来解释传统调解,并以此认为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截然对立。可以说,文化断裂论一方面有过度注重文化解释、意识形态及政治运作之虞,另一方面有忽视人民调解最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之嫌。以社会结构理论作为切入点也许会更利于解释传统调解以及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通过调解各方的社会关系及其在相应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序列、位置等考察对分析问题可能更有解释力度。依笔者之见,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分析最是恰到好处者当属“差序格局”一说:

  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⑦。

  本文特别侧重于“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和结构的形象描述。在血缘、姻缘、地缘诸因素之下,差序格局理论一方面描绘出人际关系的最一般面貌;另一方面,揭示特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下对纠纷采取相对缓和、弱对抗之处理方式的必要,乃至必然。纠纷解决本身与社会结构有重要关联。西周伊始,“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等若干基于血缘、姻缘等因素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行为准则已显示出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特征。在一个以血缘、姻缘、地缘等因素为社会结构影响因子的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相对主流政治哲学而言,更便于解释传统调解存在的可能原由。不同历史朝代中,主流政治哲学并非一成不变,但人际关系中的差序格局则相对稳定,其与每个人之自身利害、得失更为贴近。

  文化断裂论通常认为,自共产主义运动后,中国民间基层共同体关系被破坏,固有价值体系已破碎,因而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昭然分明。诚然,自共产主义运动后,基层共同体关系的形式已呈现新的类型与体系,而固有价值体系的面貌也相应有所改变。但是,基层共同体样貌的改变并没有从实质上变更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层面的差序格局特征。若说共产主义运动前后的差序格局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则更多体现为量的变化。尤其社会、经济、生活形式的转变可能使差序格局在两方面有所改变。一方面,该格局下向外推出的范围有所缩减。以“五服制”等对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的范围描述为例,传统社会下以某一特定因素作为标准而向外推出时,与其发生相应社会关系之人比当今社会关系主体更广泛些。另一方面,血缘、姻缘、地缘等影响差序格局的若干要素也可能因社会、经济、生活等交往范围的变化而有所增减。共产主义运动后的“阶级分划”、“敌我两分”诸观念及其相应的社会运动,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使得具有差序格局特征之社会关系的影响因子有所增减。当代中国之生产、生活方式等也同理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影响因子。应当说,原有民间基层共同体被更小规模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与基层民众自治组织所取代;固有价值体系的破碎伴随着新的价值认同、行为评价之产生,而新的价值体系正是生成于固有价值体系破裂的缝隙之中,并作用于特定个人与群体。在社会结构基本持续差序格局特征之情形下,尤其在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相对于传统调解,人民调解并非新鲜事物。

  当然,人民调解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操作手段与传统调解有所差异,但仍系差序格局下社会冲突解决的必要与较佳选择之一。对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的关系表述,本文也更倾向一种相对温和的表达:人民调解是对传统调解的继承与发扬⑧。

  虽然可以将社会结构,尤其差序格局下的人际关系,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决定因素和出发点,但是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在具体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上的某些转变,就有必要将人民调解置于一个更广阔、深邃视域下思考。人民调解的具体表现形式、操作方式等问题实际上涉及作为调解纠纷第三方的介入、主持以及推动调解活动等。此方面的变化可能与政治动员、社会治理等存在一定的关联。

  将人民调解制度置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及该运动前后之历史、制度变迁的宏大、广袤社会背景中,对中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演变的适度分析对诠释人民调解制度应有裨益。有学者根据对一个市场经济极发达地区所做的调查情况,对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作过精辟的阐述:

  乡土中国并非一个如同流行观念那样可转换为“乡村中国”的地域性概念,而是一个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的文化范畴。即使在现代城市,在陌生人社会,现代中国人依然还主要生活在“乡土中国”⑨。

  在一个社会中人际关系依旧“乡土”的情况下,国家自上而下的运作方式、治理模式同乡土性的社会之间不排除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是必然的选择。本文以为人民调解可以也应当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寻找合理定位。当政治机构的权力、有权机关的意思表达、法律之运作等都意图通过一套科层制的制度体系与机构运作达至随时、全面、无消损地渗入并控制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以促使整个国家的有效运作时,乡土社会下的基层民众如何与抽象、概括的国家实现沟通、交流呢?人民调解作为基层民众对反社会性⑩的纠纷自行解决的重要方法,作为国家制度化了的人民调解则在国家与社会互动间铺就一条沟通、对话的制度性通道。作为人为建构的结构体系,该通道分别根置于国家与社会之中。人民调解作为制度性的通道,则不同价值观、法观念等将在其间实现有序的、平和的传输、交换。无疑,作为制度性通道的人民调解制度可表述为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一项高操技艺,也可理解为一种民众自治对国家能力之必要助益。但无论基于哪一方面,对当代中国社会而言,是有助其和谐的。

  人民调解在具体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上的某些转变主要是体现在作为第三方介入纠纷的调解者。一方面,调解者是前述转变的最集中体现;另一方面,调解者也是该制度性通道中的重要环节。作为国家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环节,人民调解制度中的调解者将承担传达、表述、阐释国家的意图,乃至促使社会中的纠纷各方尽可能以国家意志作为解决方向。其理由是,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强烈的国家对基层民众的政治动员和对基层社会之国家治理的功效。另外,人民调解主要是在调解者的介入、推动下由冲突主体对各自利益得失予以权衡,从而寻求合意的活动。因而,该合意寻求过程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乡土社会的基本风俗与习惯,尤其涉及乡土社会中的冲突各方(包括其他民众)如何对待纠纷,如何看待处于不稳定状态之社会关系和各方主体等等问题。概言之,人民调解制度体现着民间法向国家法的回应,乃至渗入,反映普通民众的法意识与相当程度的基层民众自治。因而,人民调解制度更多意义上系民众自治之实质,同时呈现一副国家进行必要、积极推动的外观。

  20世纪以前,传统中国出现扩张的国家机器限制基层社会自治,甚至排斥、消灭具有自治性的社会创造性,这与当时中国缺少一个强大的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它还缺乏动员起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的能量和资源有关,故而致使国家排斥地方社会创造性(11)。正是该社会背景下,共产主义运动将传统民间调解逐步制度化并作为社会政治动员的重要手段,从而达至调动整个社会的能量与资源。在调解架构层面,其主要通过对调解者的适度改变从而实现前述政治动员目的,但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作用仍旧是其重要的效能指向之一。人民调解作为当代中国法律、政治诸领域有机运作与互动的重要制度性措施之一,其既以中国传统调解的历史家珍为底蕴,又凝结自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的人民司法经验,还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化之保障及政府之积极、强力、有效推动,其远景可以想象。

  注释:

  ①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②[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③[美]弗里曼等:《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⑤洪冬英:“当代中国调解制度的变迁研究——以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2页。

  ⑥梁德超主编:《人民调解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5页。

  ⑦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⑧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⑨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⑩将冲突定性为反社会性,是以一定社会制度所设定的准则为评价冲突功能、价值之出发点。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1)[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近代史研究》,王宪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摘自《法治论坛》第14辑

  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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