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死刑无外乎立法和司法两种手段。我国的死刑政策历来是“不废除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杀人者死”的朴素报应理念在民间也深入人心,这使得通过立法控制死刑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因此,司法当局近年来一直非常重视通过司法手段严控死刑适用范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即是最新体现。
应该说,通过司法手段控制死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7年,我国判处死缓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但是在全球背景的映照下,我国的死刑判决数量还是偏高,错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死刑适用的数量控制和质量控制都可谓任重道远。
死刑适用的数量控制和质量控制也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司法质量不高,就会导致“不该杀的”和“可杀可不杀的”都被杀了,死刑数量自然会偏高。那么死刑司法质量不高的原因又是什么?首先不能习惯性地认为是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因为死刑案件都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办案法官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司法经验都不会低。其次也不能归咎于司法腐败,事实上像杜培武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这类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冤案都不涉及腐败问题。真正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程序。更准确地说,问题都出在证据上。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死刑司法也是一样,证据出了问题,死刑司法质量必然受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来审视最高检即将出台的新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充满期待。
最高检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重新夯实了控制死刑的第一道防线。尽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侦查行为和证据的合法性,但是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违法采证行为基本上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这既是因为两者同属控告方,利益一致,也是因为担心会牵涉到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伤了“兄弟”感情。检察院的监督失守,许多有瑕疵甚至明显违法的证据就必然会进入审判程序。这不但会污染证据的纯洁性,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而且也给法官施加了过大的压力——— 在中国,法官要排除公诉方的证据尤其是要认定其系刑讯逼供所得,简直难于上青天。而现在最高检主动采取制度化措施,明确要对刑讯逼供等非法采证行为说“不”,显然是重新夯实了证据的堤坝,为死刑判决真正做到“不该杀的坚决不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提供了保障。
不仅如此,最高检的新规还可能进一步减少死刑判决的数量,即把部分“该杀”的人也留在了死刑圈外。因为刑事审判只能实现罗尔斯所谓“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以下情况的发生将不可避免:被告人确实犯了死罪,但是由于侦查行为违法,检察机关不得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被告人就实现了“死里逃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风险,为了追求所谓的“不枉不纵”,我国一直没有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只排除言词证据),司法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既有的规定——— 在刘涌案里,“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最终成了一个小插曲。但是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况且排除非法证据合法合理,利大于弊,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更重要的是,就控制死刑而言,司法的“矫枉过正”不正好弥补了立法手段的不足么?
当然,由于新规的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我们还不能盲目乐观。比如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等非法采证行为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像以往一样,侦查机关自己出具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就可以了事,那么这个新规就逃不脱被架空的宿命。此外,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尽快和最高检形成联动也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