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能系专业摄影师,曾获得过一些摄影奖项。原告拍摄了一幅反映滇池风光的作品,此作品入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所编的《诗画彩云南》云南风光摄影精品集,题名为“彩云南现”。后原告发现网址为kunming.yiyou.com的网站上有登载了与其作品“彩云南现”相同的摄影作品,改名为“滇池概况”。而该网站页面抬头注明“易游昆明”,页面底部注明“易游网版权所有”。原告认为该网站系被告易游网络公司经营,该网站擅自登载自己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被告以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为理由进行抗辩。本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云南易游网络信息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址为kunming.yiyou.com的网站上向原告周国能赔礼道歉;二、被告云南易游网络信息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国能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及原告周国能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解析:
被告认为其网站登载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他人作品已经合法发表;2、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3、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4、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5、应标明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的姓名。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云南众多旅游景点的文字介绍,其中在介绍滇池景区时采用了涉案作品作为附图,又在“旅游特刊”部分也登载了该作品。从被告使用该摄影作品的作用来看确实是为了生动介绍、说明旅游景区的情况,但是从整个页面登载的内容看,被告附加了关于介绍自己企业、酒店介绍、票务介绍及报名参团等商业性的链接内容,在此使用涉案作品显然是服务于被告的商业目的,是被告推广其商业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不能完全满足著作权法中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