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属典型的消费者接受服务受损害依法应获得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饭、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徐某系经营者和为方便顾客而提供坐椅休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服务的设施塑料方凳存在瑕疵和缺陷,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摔倒致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徐某依法应承担致孙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保康县人民法院:辛福刚 彭宗怀 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