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适用的条件
从1982年至今的二十余年间,我们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深刻思想转变,法治观念的逐渐深入为法律(包括宪法)的适用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笔者以为,要实现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报告又说:“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①由此可见,宪法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我们的干部要彻底地从过去那种“人治”观念转变为“法治”观念,摒弃个人崇拜和绝对权力,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然而,通观我国现实生活,仍有少数干部视国家法律如草芥,凭借手中的权力我行我素,更加严重的是,少数干部甚至是法盲,权力的失控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和现存制度,自然也就难以奢谈宪法的适用了。
(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宪法适用的条件之二即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把宪法的规定和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紧密结合起来,能够时时问问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自己是不是忠诚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马克思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只有广大的老百姓真正了解了宪法这个万法之母为自己规定了哪些权利义务的时候,宪法的适用才能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三)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法官,宪法的适用也不例外,因此,宪法适用的第三个条件就是法官具有必备的宪法知识和素养,能够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③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准确适用宪法和法律,为遭受侵害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法律救济。自然而然,宪法方面的知识是法官必须掌握的知识之一。反观我国法院的进人考试,宪法方面的知识并未成为考试的基本内容,全国司法考试这方面的分值也偏低,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二、我国宪法适用的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仅作为原则性的规定被使用,成为了一部被束之高阁的法典,其适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在2001年8月针对山东省齐玉苓一案作了一个《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笔者以为,宜借鉴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结合中国的国情,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之路。
(一)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④很显然,这些规定为我国实施宪法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时至今日,我国宪法仍然仅是一种纲领、原则,离我们比较遥远,这种状况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很不相适应,中国的二十一世纪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属于宪法的世纪。在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建立了由普通法院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模式;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和法国,则分别设立了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来实行宪法监督。笔者以为,根据宪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国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常设性的专门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要与法律委员会相区别),由它来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它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参加,同时可以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增设一个宪法审判庭,将宪法的规定付诸于司法的实践。
(二)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要在2010年前后才能初步完成,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必然导致在某些方面会出现法律真空,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问题,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些偶尔出现的法律问题,它所能依据的法律只能是宪法,因为宪法是母法,在百法之上,诸法之首,它的有关规定必然能够解决其它有关部门法尚未规定的问题。
(三)在普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将宪法与其它部门法一起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因为:1、诉讼实践中离不开宪法,离开了宪法的诉讼实际是无根之本、无源之水,是与依法治国的安邦之策背道而驰的。2、其它部门法都是依据宪法制定而成,是宪法规定在某一方面的具体运用,将宪法与其它部门法一起列为断案依据,会使当事人更明白自己赢在哪里、输在哪里,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我国宪法适用的意义
我国宪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宪法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生命与活力之所在即在于适用,因此,宪法的适用可以让男女老少、社会各界切实感觉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自觉维护它的这种权威。
(二)毛泽东同志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无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⑤宪法的适用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指导我们工作创造更大辉煌的根本保证,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的高度统一和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治精神的逐渐深入,宪法的适用已是不容回避的基本问题。
注释:
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⑤参见肖扬著《论宪法的权威》,《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4日第一版。
远安县人民法院:张群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