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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所有权归谁
发布日期:2009-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袁××,住东营区家属院。

    被告杜××,住东营区济南路。

    原、被告于2001年2月8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女方要新分70楼(东营区淄博路××号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该案争议楼房),女方拨给男方楼房差价款20000元,男方要老家房子一个院及财产。后原告将20000元楼房差价款支付给了被告,原告居住争议楼房,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诉来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一份、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东营区教育局证明二份为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答应下列条件,儿子杜×在场立即办理,就办理房产证,否则不办。三个条件为:一、以杜×的名义办理证件。二、楼房的继承人是杜×。三、在杜×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住处以前不允许变卖房子。原告认为本案争议的财产与杜伟无关,不同意被告的条件。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已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原告分得争议楼房,现被告就该楼房产权归原告所有反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争议楼房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评析]

    该案是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纠纷,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就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因双方争议的楼房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离婚后在办理产权证时被告反悔,不同意楼房产权归原告所有,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该案在处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尚未实施。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不得反悔。按照离婚协议,双方争议的楼房应归原告所有,虽然双方在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的房产证,但是现在原告可以依据该协议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权反悔。综上,该案法院不应受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同以上本案判决书阐明的理由。该案在处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尚未实施,实际上本案在处理时我们是参照了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被告实际上是对在离婚协议中的部分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该条的规定的。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郭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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