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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责任(一)
发布日期:2009-08-17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了民事案件审判的重头戏,甚至法院已经成立了单独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专门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断遇到的问题。本文就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问题作简要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实践中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对人身损害未明确规定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无须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故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无须承担其它赔偿责任。事实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四种法定免责情形。
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层级上看,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但是,《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因此,《强制保险条例》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依据该法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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