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 发生借款仍须偿还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杨某,1991年生,因父母离异,辍学随母亲到县城生活,期间她认识了艾某。在相互交往中,两人产生了好感,并在一起同居。2007年10月18日,杨某向艾某借了3万元钱,并写好了一张借条。2008年1月31日杨某已偿还1万元给艾某,剩余的2万元经艾某多次催促,迟迟不肯清偿。艾某于是诉至法院。杨某辩称:这3万块钱是她与原告同居期间,向原告要钱,原告给她的,之后原告写好借条,叫她在借条上签名,大部份钱是他们同居期间花费了。原告诉状称她为20岁不属实,她是个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职业,又无经济来源,原告利用她的年幼无知与其同居,应当预见她无偿还能力。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虽无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已可以自食其力,所以杨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杨某对自己尚欠艾某2万元借款负有偿还责任。

    [管析]

    本案中,杨某认为,她和原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关系又如此亲密,对方在自己的索要下,付出一些财物也是理所应当的,这种行为可以当作是男方的自愿赠与。那么,同居生活中存在的借贷行为是否必然为赠与呢?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它不会像夫妻关系那样形成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更不会直接形成赠与关系。故,只要双方发生法定之债,存在借贷行为并有证据为之佐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同居者之间有经济来往时,当事人要明确各自的意思表达,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证实。比如说,或是出具“欠条”,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或是签订书面说明,表明有关款项是自愿赠与的,无需对方偿还,以免将来埋下纠纷隐患。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刘宇恒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