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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09    作者:阎庆律师
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的规定 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依据: A1997年刑事诉讼法 B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C1998年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D1998年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F999年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G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H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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