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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被告独吞赔偿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对赔偿款予以分割。

    对于本案案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是财产分割纠纷,(2)本案中被告崔某没有合法理由使自己受益而使原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继承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财产是其婚生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婚生子的遗产,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应属于继承纠纷。(2)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不当得利属于合同纠纷,在诉讼构造上应为两方对立,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是第三方的财产。其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崔某获得赔偿款有合法依据,而原告遭受损失也并不是由于被告崔某领取赔偿款的行为所导致的。最后,若本案为不当得利,则被告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何来返还?

    综上,本案应为继承纠纷。

 

 作者:德兴市法院 祝文锋 范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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