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培训须合法,员工申诉获赔偿
案情简介:
许先生于2005年7月受聘进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工作,从事美术设计,月工资6000元,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到期。 2008年5月,该咨询公司以许先生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等为由通知其培训并降低工资待遇,若培训不合格,将安排许先生到另一岗位工作,切断了许先生原来工作岗位的必要办公条件,致使许先生无法正常上班。许先生于2008年6月,向卢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咨询公司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许先生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工作岗位。由于许先生工作不称职,多次造成公司业务拖延,故公司安排其培训,由于培训期间不从事具体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的“易岗易薪”原则,所以对其工资作出了调整。
但许先生认为,其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故要求培训且降低工资待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庭审中提交的有关证据,公司方的证据明显无法证明其所述事实。鉴于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后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许先生补偿金20000元。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段晴律师评析:
本案因公司降薪培训而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的规定,本案中,公司必须证明其降低工资待遇的合法性,公司认为由于培训期间不从事任何具体工作,故降低了工资待遇,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议:用人单位若因经济形势逼迫,需降低员工工资待遇,应该及时和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想法和意愿,和员工协商处理,员工了解情况后,也许会考虑同意留下,这样既降低了成本,又留住了好员工,也许会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