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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四点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本罪所侵害的是公民的行动自由,在既遂形态上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犯罪即告既遂;行为人的行为在尚未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停止下来,则只能构成未完成形态。因此,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被剥夺,是区分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与此同时,本罪是一种继续犯,犯罪一旦既遂,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是危害程度上有所差异。

    二、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上所述,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的程度,原则上均可构成犯罪的既遂。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的情况千差万别,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也应综合考量其危害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拘禁他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或牵连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除非法拘禁罪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犯罪行为可以是以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方法实施的,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儿童罪、妨害公务罪等,在此情况下,应分别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往往会致人伤残、死亡。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的“殴打”,以故意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则已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拘禁行为过失地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已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所包含,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再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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