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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0-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禁止任何转载)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中,为了索取债务而绑架人质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是该罪的特殊情况,通常称之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式,强行劫持或实际控制他人,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为内容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相关第三人,利用其对人质的担忧,迫使限期交付财物或者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所以使得人们在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具体区分上难度很大,容易造成混淆。特别是造成某些审判人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也由此可能对罪行相适应原则形成冲击。因此,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的认识和理论分歧,正确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显得十分重要。
    1、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是实行了非法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者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体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般来说都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现象居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就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情况:①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体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5、 非法拘禁罪由于绑架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区别。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过失而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但如果是故意使用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一般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里所说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更不能数罪并罚。
    总之,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具体分析,认真读研相似案件的成功案例,不能因为模糊就随心而定,正是因为模糊才要认真推敲、细心研究。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文/王铁友
                             2009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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