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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王欣新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新破产法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我的发言主要围绕着新破产法的修改展开。

  1、在立法宗旨上,旧破产法中有很多政策性破产制度,但政策性破产制度不是法,而是政府操纵下的以破产名义实施的关闭企业的行为。在这种制度之下,所有破产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否已经设立担保,都要优先清偿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打破了《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的利益无任何保障,债权人也无法预期自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与破产法相配套的制度,如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破产法不得不迁就政策性破产。新的担保法应该以担保物权为优先,而不是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要靠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建立保险基金清偿。

  2、在债权人会议制度上,旧的破产法没有规定设立常设监督机构,导致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完全丧失对破产企业的监督。新的破产法草案规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日常的监督权。这条规定对于破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很有意义。

  3、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将清算人制度放在次要的地位,使清算工作的效率大幅度提高,还可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

  4、建立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设置不当,也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影响。

  5、完善了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立法。在新的破产法草案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行政责任,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向人大提交有关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建议。总之,这些修改,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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