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的是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以上案例的情况,如果谢某和他的妻子对上述两处房屋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两位老人现在住的房屋为谢某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谢某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如果谢某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谢某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鄱阳县人民法院:刘忠发 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