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客观上已发生的事实能成为民事行为的所附条件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案情:2005年9月3日,李某在吉水县某超市购物200余元,领取了两张摇奖号码(该超市正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每晚8点开奖)。当晚,由于李某一直在牌桌上,约9点,恰逢邻居卢某来串门,李某则将两张摇奖号码交给卢某去看看是否中奖,卢某则要求李某给点走路钱,李某表示,如果中奖了,则分一半给卢某。后李某的一张号码果真中了特等奖,奖品是价值2000元的空调。因李某没兑现当晚的承诺,卢某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1000元。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卢某约定如果中奖则分一半给卢某,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条件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符合附条件的特征,故李某与卢某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应驳回卢某要求李某支付1000元的请求。对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有: 

    事实上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要求所附条件须是将来不确定发生是事实即是在达成民事法律行为是尚未发生,不必然发生事实,但是当事人把已经发生的事实、或一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只是不具有条件的法律意义,并非一概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已必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我们把这条件视为是附期限。把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要具体分析: 

    ①在双方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如果既定条件决定该法律行为,则认为该法律行为未附任何条件,如果该既定条件决定该行为效力的终止,则认为该行为无效。

    ②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后就不会从事该法律行为的,则该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仍希望从事该行为,则按当事人知道的情况处理。

    ③如果是无偿接受利益一方知道事实发生,而对方当事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也仅是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并非无效。相反,提供利益的一方知道而对方未知,则仍然有效,不得事后申请撤消。本案中当事人应俱不知道该事实的发生的情况下,双方作出上述的约定,从客观上来说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瑕疵,认为要是当时知道该事实的话就不会从事该民事行为。那么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来看,必须证明自己当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笔者认为被告李某可以从自己当时所出的环境,自身的经济条件,兑奖的时间紧迫等等,但不得以事后的想法来证明当时的意思表示。但是不管如何证明只是一种高度盖然性,一般很难证明自己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来进行判决,不能主观臆断认为当事人知道客观事实已经发生肯定就不会达成上述协议,从而认为无效。

    综上所说,民事行为并不因为所附条件已经客观发生而导致该民事行为必然无效。

 

 作者:祝志永 江彦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