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一男士张某招了一辆的士,称去某某地方,当车行至偏僻处时,张某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尖刀对女出租车司机王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然后张某拔去车钥匙,并威胁王某道:“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将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张某下车离开后,王某关好车门拿出另一把备用钥匙开动汽车向张某追去。王某追上张某后用车撞张某且高声呼救。张某被撞倒后,爬起来再跑,王某又驱车撞张某,最终张某被闻声而来的群众和警察围堵下抓获。张某因被车撞而致伤。
【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属于防卫不适时。王某的行为属于为夺回自己被抢财产而为的私力自救行为,即自助行为,王某对张某的伤害应根据造成伤害的轻重而确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王某针对张某的抢劫行为的不法侵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张某撞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中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防卫是否适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实行和保持其正当性必须遵守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女出租车司机王某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犯罪后果处于继续状态且在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可以施行正当防卫。
本案是一起抢劫案,张某已劫得财物并已下车,其抢劫已经既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张某还未逃离现场,张某占有王某财物的不法状态尚在继续中,王某的合法权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王某完全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张某占有乙财物的不法状态,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张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王某完全可以对甲实施防卫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王某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曾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