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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朝法制看秦朝灭亡的必然性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秦朝的法制是在秦国法律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的。秦朝得以在各国争霸的战乱中壮大并形成后来秦始皇一统天下的局面,最主要的因素,不可否认的应该归结于“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制传统,反对儒家倡导的“礼治”原则。

  从战国时期到秦始皇一统天下,期间是个混乱的世界,各国争权夺霸,战乱纷飞,社会状态也很不稳定。在秦朝初期,统治者们毫不犹豫的采用法家思想,我认为,这是可取的。以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严酷的刑罚理论制度,坚持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也即我们常说的“乱世用重典”。这个时期这种法制,使得秦国因此而强盛。在这样一种“高压”政策之下,人们动乱的心得到收服与平定,服从于秦的统治,百姓也循规蹈矩,积极的进行农业生产,进而推进了秦初的繁荣与中期的昌盛,此时,百姓存活在一个相对安稳的社会之中。

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行。何谓之“世轻世重”?我认为,一个国家的刑罚轻重应该根据社会秩序的状况来决定:如果社会矛盾尖锐,邪气冲天,那么刑罚就应该严厉一点;但如果社会矛盾缓和,歌台舞榭,那么刑罚就须宽缓一些,法制应该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经过了初期的严刑统治,在中期的秦朝已有了一个相对平稳的社会状况。百姓乐得其所,与世无争地劳作着。但此时我们再看封建中央集权下的法治?我们不得不讶异于其法制的无孔不入。从刑事法制规定的社会治安状况到民事经济法律涉及的家庭生活、农业、工业生产等方方面面,对人们的言行举止都有强行的规制。我们惊叹其法律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此,我们可以在其法律如:盗窃,贼杀伤,去夫亡等罪名及相关的如:农业生产管理,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物权,债权等制度中得到了解,法入之深,涉之广……

  然而,这些对行为的控制与约束也许只是让我们觉得当时人们的私人空间太小,但并不太为之过。但是我们不可忽略法制对人类思想的钳制,我想这是秦朝法制的一个突出特征。如:诽谤妖言罪,逮捕儒生,焚书坑儒,更是在中国开了以思想文字定罪、用以压制民众思想的先河;又如:非所宜言罪,它是以说了不应当说的话为由而定的,然而对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完全由统治者随便解释,这不是法制“残酷”的体现么?秦后来的灭亡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法制严酷的程度越高,其实它被人接受的程度则越低。

我们普遍认为,法的制定是以人性恶之假设为前提的。当一个朝代的法制涉入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的思想时,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无个人空间的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与人之间都是恐惧的,内心惶惶不安。我们从犯罪连坐原则看:一个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受株连。这难道不会让人产生恐慌吗?不能想象当人们对他们的生命安全系数无法掌控时,他们会是以怎样的状态生存。难道在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敢要求他们一方面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努力生产以交纳那些构成官僚、军队、宫廷生活源泉的繁重赋税,另一方面,又感恩统治者如此的统治吗?我想,至少在这种状态下,再麻木,再无力反抗的人们也会是心存怨恨的,或许,这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矛盾的一个体现吧!

    我们再看“夫为寄豭罪”,即允许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当然,这种大义灭亲之举在今天看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我们站在历史的角度,我想在一直以来延续的“礼”的社会中,这恐怕还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吧!推及开来,即晚辈可以告发长辈, 这难道又不是与古代人们长期以来坚守的伦理道德、封建夫权强烈抵触吗?如果这种状况让当时的百姓像现在的人们一样乐于接受,那也算是一个制度的进步,但关键是在当时还残余许多奴隶制色彩的封建社会,这样一种冲破伦理的状态让百姓是无法接受的。在他们看来,这与“道路以目,行同路人”又有何区别呢?也就是说,当秦统治者坚守法家严刑峻法的统治时,却忽略了甚至是抛弃了另一些价值判断,即一些道德的规制。不得不强调到,在秦朝社会,在法家思想昌盛时,儒家道家等思想可以说在统治者的压制下是死灰一片,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未得到应有的保存反而是有所颠覆。这是否是当时百姓心中存在的一种悲哀,或是一种怨恨呢?

当秦朝统治者厉行“法治”,将封建专制主义推向极端,压迫愈加严厉时,百姓也就不能再保持沉默了。鲁迅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当人们心底的信念被摧毁并心存众多怨恨时,也必然开始反抗了,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打乱了统一的封建王朝,从而使其出现分裂,人心所背的秦朝在此刻,不可避免的走向灭亡。

作者:卓茂华 易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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