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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承担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所受的损失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9月30日0时15分,受雇于梁木盛、陈业雨的司机陈满缸驾驶粤VS1781号大货车途经10324线641KM+600M处时,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而来的陈学鹏驾驶的粤D04218号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满缸当场死亡,粤VS1781号货车上陈业雨及粤D04218号大货车上陈学鹏抢救无效死亡,粤D04218号大货车上张永得受伤的后果,且导致两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满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梁木盛、陈业雨的家属拒绝赔偿陈满缸家属的经济损失,陈满缸家属诉至法院。

评析:

    陈满缸受雇于梁木盛及陈业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陈满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雇主梁木盛及陈业雨的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黄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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